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枣庄市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属于枣庄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发证范围
第一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法》规定从事下列食品和食品用产品生产经营的,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一)饮食业(含集体食堂、食品摊贩);(二)屠宰业、肉及其制品;(三)乳及其制品;(四)蛋及其制品;(五)水产及其制品;(六)饮料(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纯净水等直接饮用水)、茶叶及冷食、冷饮制品;(七)粮食、食用油料及其制品;(八)蜂蜜、蜂王浆、花粉及其制品;(九)糖及其制品;(十)酒类;(十一)罐头;(十二)烤、炒食品;(十三)豆制品;(十四)干鲜果品及其制品(含蜜饯类);(十五)调味品、酱腌菜;(十六) 蕈类制品;(十七)蔬菜制品;(十八)糕点(包括面包)、膨化食品;(十九)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新资源食品,营养强化食品,保健食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二十)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产品;(二十一)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食品新资源;(二十二)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生产;
第二条 碘盐卫生许可证
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范围:从事碘盐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及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及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及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饮用水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范围: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 (二)二次供水和清洗消毒单位(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第五条 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发证程序
第一条 告知、承诺、申请登记
(一)告知:卫生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卫生行政许可须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为规范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卫生监督人员发放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时要求申请人登记,并一次性告知要求提供的材料。(二)承诺: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提供材料,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签名。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三)申请登记: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卫生监督人员将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
第二条 受理
卫生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一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 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四)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三条 审核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具体程序为:(一)受理申请后,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审验科审核,由法制审验科将材料转交有关监督科室。(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监督科室在收到材料四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现场进行审查,并提出现场审查意见:(1)生产经营现场达到许可证发放要求的,出具现场审查意见书由监督员和监督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转交法制审验科。(2)生产经营现场不符合许可证发放要求的,出具现场审查意见书由生产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签字后,监督员和监督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转交法制审验科。(3)生产经营现场达不到许可证发证要求但可以整改的应限期整改,出具整改意见书由生产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签字后,监督员和监督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转交法制审验科。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申请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三)法制审验科收到材料后在二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材料转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管领导。(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管所领导在收到材料二日内进行审查签字并将材料转交法制审验科。(五)法制审验科收到材料后二日内将材料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二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 发证
卫生监督机构对批准的申请项目,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申请人愈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卫生监督人员发放卫生行政许可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签收,并将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后归档保存。收费根据《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不予批准的申请项目,制作《卫生行政许可不予批准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拒绝签收的,由监督人员送达。
第六条 变更与补证
(一)持证相对人变更或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中的类别的和另设分厂(分店)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变更生产经营地址的,需向发证机关提供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新址卫生审查意见书和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需向发证机关提供当地工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审查后作出卫生许可证变更的决定。(二)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然后向卫生监督部门具函说明后申请补发。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缴销或注销原卫生许可证:(一) 超越管辖权限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二) 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三)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手段骗取的卫生许可证;(四) 逾期未办理年度校验或换证的;(五) 自行歇业或停止生产经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六) 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七) 年度校验或换发新证时不符合要求,拒不政改或政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八) 因其他原因需要中止卫生许可的。
第四章 简化程序,缩短卫生许可审批时间
第一条 卫生许可证从受理申请到许可发证,必须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尽快办理完成。
第二条 对新申请许可的招商引资企业,根据企业申请,在取得企业保证不从事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和招商引资机关的担保书前提下,可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周的卫生许可证副本,待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交回卫生许可证副本。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前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健康证明适用要求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法定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可作为许可证发放的有效依据,但两名或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健康证明有异议时可要求从业人员复查。第四条 监测、检验报告的适用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样品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现场封存后,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法定机构出具的监测、检验报告可作为许可证发放的有效依据。但三名或三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监测、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可要求重新封存样品进行检验。
第五章 审批与审查责任
第一条 卫生许可证审核审批全过程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本着“谁主管,谁监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
第二条 审批项目负责人在办理选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漏申请单位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等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发放卫生许可证申报材料
一、 食品及碘盐卫生许可证: 1、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合格证明; 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4、法人或者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5、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6、基础卫生设施情况; 7、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 8、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验收报告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 9、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建、改建、扩建);(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0、食品加工企业另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标准(技术监督局备案); (2)企业化验室情况(检验设备、检测项目、检验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情况)或委托检验证明;(3)两个定型包装产品样品、标签及说明书; 11、市卫生行政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近期检验报告; 12、市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合格证明; 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4、法人或者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5、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6、基础卫生设施情况; 7、经营场所平面图; 8、市卫生行政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近期监测报告; 9、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验收报告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 10、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建、改建、扩建);(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1、市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三、卫生许可证换证或复核: 1、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法人或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复印件); 4、市卫生行政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近期监测、检验报告; 5、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验收报告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 6、、原卫生许可证: 7、市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