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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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公开承诺制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12-30 16:52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一、服务内容

申请设置100-499张病床的综合医院,不满200张 病床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以上医疗机构附设的分支机构;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有关医疗机构等设置审批。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 1、告知 2、承诺 3、申请登记

(二)受理

(三)审核 1、资料审核 2、现场审核

(四)审批(五)发证

三、所需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四、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五、承诺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对需要整改的申请项目,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服务内容

受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100-499张病床的综合医院,不满200张 病床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以上医疗机构附设的医疗网点或分支机构,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有关医疗机构的执业申请。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 1、告知 2、承诺 3、申请登记

(二)受理

(三)审核 1、资料审核 2、现场审核

(四)审批

(五)发证

三、所需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8、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9、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10、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四、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五、承诺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对需要整改的申请项目,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

医疗广告的审核

一、服务内容

发布医疗广告的审核。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 1、告知 2、承诺 3、申请登记(二)受理(三)资料审核(四)审核合格的报省卫生厅审批。

三、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 3、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4、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5、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五、承诺时限

接到申请后在10日内完成初审,审查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实施终止妊娠、结扎手术执业许可的备案

一、服务内容

实施终止妊娠、结扎手术执业许可的备案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 1、告知 2、承诺 3、申请登记(二)受理(三)资料审核(四)审批、(五)备案所需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验收合格报告; 3、申请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说明; 4、申请单位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说明; 5、申请单位的规章制度; 6、法人或法人代表证明;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五、承诺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服务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许可证的审批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 1、告知 2、承诺 3、申请登记(二)受理(三)审核 1、资料审核 2、现场审核(四)审批(五)发证

三、所需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验收合格报告。 3、申请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说明。 4、申请单位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说明。 5、申请单位的规章制度。 6、法人或法人代表证明。 7、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五、承诺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3、 对需要整改的申请项目,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发证。

六、收费标准工本费每套10元整。

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核

一、服务内容

购置(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核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 1、告知 2、承诺 3、申请登记(二)受理(三)资料审核(四)审核合格的报省卫生厅审批。

三、所需材料

1、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评审申请书; 2、医院性质批准复印件; 3、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上岗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4、年内检测报告复印件; 5、应用CT、超高速CT、医用加速器、X刀的,须提交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6、应用CT、超高速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的,须按要求抽取并提交临床照片。 7、申请配置设备的简要技术资料; 8、区(市)、乡(镇)医疗单位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行文上报。

四、法律依据

《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

五、承诺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需要整改的申请项目,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4、自研究论证后10内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碘盐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服务内容

碘盐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 1、告知 2、承诺 3、申请登记(二)受理(三)审核 1、资料审核 2、现场审核(四)审批(五)发证

三、所需材料

1、碘盐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 3、基础卫生设施情况; 4、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5、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培训证明; 6、市卫生行政机关认证的检验机构近期(三个月内)检验报告; 7、市级卫生监督部门审查意见 8、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四、法律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

五、承诺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3、 对需要整改的申请项目,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证。

六、收费标准

工本费每套10元整。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服务内容

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由栆庄市直接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向我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 1、告知 2、承诺 3、申请登记(二)受理(三)审核 1、资料审核 2、现场审核(四)审批(五)发证

三、所需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  3、基础卫生设施情况;  4、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5、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培训证明;  6、产品配方;  7、企业标准(技术监督局备案); 8、企业化验室情况(检验设备、检测项目、检验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情况); 9、特殊产品批准证明(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批准证明;矿泉水鉴定证书、开矿证明;食品添加剂须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10、市卫生行政机关认证的检验机构近期(三个月内)检验报告;  11、两个定型包装产品样品、标签及说明书;  12、法人或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13、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建、改建、扩建);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2)建 设 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4、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五、承诺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3、 对需要整改的申请项目,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发证。六、收费标准工本费每套10元整。

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服务内容

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由栆庄市直接管理下列单位: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池、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体育馆、游泳池、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及集中式供水(包括单位自备供水)、二次供水及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均应向我局申办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供应工作许可证。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 1、告知 2、承诺 3、申请登记(二)受理(三)审核 1、资料审核 2、现场审核(四)审批(五)发证

三、所需材料

(一)公共场所: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3、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原料配方、使用标准。特种规定品种批准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安全性证明材料,检验设备及人员情况; 5、卫生组织及卫生制度; 6、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7、法人资格证明; 8、生行政许可申请书 9、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二)生活饮用水: 1、 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 供水单位生产区平面布局图、供水工艺流程图或二次供水形式图; 3、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 卫生管理制度; 5、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6、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水质自检人员及仪器配备资料; 8、相应的水质消毒设施; 9、法人或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四、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五、承诺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3、 对需要整改的申请项目,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发证。六、收费标准工本费每套1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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