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通风日照良好;
2、公共场所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3、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4、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条件
1、水源选择合理;
2、水源卫生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3、生活饮用水生产环节符合卫生要求;
4、建立符合要求的检验室;
5、所用涉水产品等符合要求;
6、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8、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卫生管理人员;
9、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条件
4、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5、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6、有适合的名称、住址机构和场所;
7、有与其开展的业务向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8、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9、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4、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其他要求;
5、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条件
1、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职称;
3、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并经考核合格;
4、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要求。
5、医师执业注册条件
6、必须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7、有相应的工作岗位。
六、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和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七、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个人剂量监测合格证明。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核准条件
1、评价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且其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2、预评价报告评价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准确;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评价的要求和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规定,格式正确,内容齐全;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全面、评价科学客观、真实、正确,提出的防护措施合理可行。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核准条件
1、项目工程设计中落实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等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要求;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核准条件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整改,控制效果达到或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3、单位设置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配备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施;
4、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经过《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知识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