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工作,1月29日至2月14日,市支队对各区(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共涉及大中型住宿场所7家、美容美发场所2家、影剧院3家、大型商场(超市)6家。
现场检查发现,各经营单位能够按照卫生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墙壁醒目位置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制度、有效健康证明、卫生检测报告等标识;大部分场所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客用物品保洁、消毒设施齐全且能正常使用。但部分单位在卫生管理、客用物品保洁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监督人员现场指出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要求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今后,市支队将积极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提升公共场所卫生服务水平,及时开展“回头看”活动,确保各项卫生安全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