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开展了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个别医疗机构在血液运输和储存方面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执法人员对相关医疗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案情介绍
案件一:6月13日,对某二级医院输血科进行监督检查,该机构血液储存设备使用了自动温度监测管理系统,现场查看储血冰箱手动温度记录,自2023年5月30日至6月13日,每日8时记录一次,不符合《血液储存要求》“血液储存设备使用自动温度监测管理系统时,应至少每日人工记录温度2次,2次记录间隔8h以上”的要求。
案件二:7月11日,对某三级医院输血科进行监督检查,该机构血液储存设备使用了自动温度监测管理系统,现场抽查2023年输血科冰箱温度记录:2023年4月14日至7月15日,储血专用冰箱温度每天记录1次,且存在提前记录情况;该医疗机构自行去市中心血站取血,现场不能提供血液运输过程中相关记录。
上述两家医疗机构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两家医疗机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二、血液来源及储存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血液入库前输血部门应对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标签填写等内容核对验收。
✦贮血冰箱应使用专用冰箱,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标识。
✦血液储存设备应有可视温度显示,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贮血冰箱应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
三、未按规定储存、运输血液违反了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4.2中关于血液储存温度的监控:血液储存设备使用自动温度监测管理系统时,应至少每日人工记录温度2次,2次记录间隔8h以上。
《血液运输要求》(WS/T400-2012)4.4中关于血液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监控:血液运输过程中应有可供追溯的记录,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a)血液的品名、数量、规格;(b)血液的发放地和运输的目的地;(c)血液发放日期、时间、负责发放人员的签名;(d)血液接收日期、时间,负责接收人员的签名;(e)运输的设备。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C,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C。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未按规定储存运输血液将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血液变质后果很严重
按照规定,血液离开冰箱不得超过30分钟。因故融化未能及时输注的新鲜冰冻血浆,在10°C中不能超过2小时,可在4°C储血冰箱暂时保存,但不得超过24小时,更不可再冰冻保存。为什么卫生标准对时间规定如此严格呢?
因为全血、红细胞在高于保存温度2~6°C的上限6°C以上时,达不到血液成分的活性和有效性,葡萄糖无氧酵解加快。高于10°C红细胞破坏增加,10°C以上超过30分钟游离血红蛋白的含量逐渐增加,造成大量乳酸堆积引起血液pH下降,血钾浓度也逐渐上升,血钾过高可能会导致心脏骤停。保存温度低于2~6°C的下限2°C时,红细胞可能溶解破裂,输给患者的时候可能造成输血不良反应。储存温度≤6°C可最大限度抑制血液中的细菌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