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医疗废物、污水处置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安装一台污水处理设备,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剂对污水进行消毒,设备电源启动,正常运行中。工作人员现场提供完整的消毒工作记录,但监督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设备中盛放的液体无色无味,水位管内为清水样液体。询问负责污水处理的工作人员得知,最近一次加药时,因忙于其它工作,忘记将配好的二氧化氯消毒液倒入二氧化氯发生器,设备内是冲洗消毒液残留的清水。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对现场拍照取证。立案后,经调查核实,最终认定,该医院产生的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该行为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二十八条一般违法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合议,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医院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内容,并提交整改报告,包括污水消毒效果检测合格报告一份,此案结案。
医疗污水的无害化处置是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对医疗污水的处置做了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一定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对污水进行消毒及无害化处理,不要存侥幸心理,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