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之窗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执法 > 普法之窗

【以案释法】某医院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行政处罚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8-05 11:29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3日,枣庄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放射诊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放射科DR室安装有一台飞利浦产DR摄影系统设备,设备运行中,但在该院提供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中射线装置明细表上未登记上述设备。另外,在泌尿科住院患者病历中发现了近期放射科出具的DR检查报告单。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该院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对此违法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给予该医院警告,并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放射科发现新购置的DR放射诊疗设备时,医院陪同检查人员称该设备正在调试中,并未使用。而现场也未发现摄片申请单、检查记录、X光片等直接证据,且放射科工作电脑坏了正在维修中。执法人员认为,该院是一家地处市中心的二级综合性医院,患者量大,有极高的DR摄片需求,且该院仅有一台DR,使用可能性极大。于是,执法人员前往就近的临床科室抽查住院患者病历,在病历中查到了近期放射科出具的DR检查报告单,立即拍照取证,固定证据。随及,办案人员询问该院器械科科长新购置DR设备许可登记、使用情况,并调取该院《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放射装置明细表复印件,形成完整证据链。

经调查,由于原有DR突然坏掉,医院新购置了一台飞利浦产DR摄影系统设备,因临床紧急需求,在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上述设备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据此,办案人员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及《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院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批准的放射诊疗设备。该医院按要求停止使用DR设备,对设备进行登记许可,在规定时限内自觉缴纳了罚款,此案结案。

【法律分析】

该医院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项目中有X射线影像诊断:DR影像诊断。新购置、安装的DR设备属于X射线影像诊断,故不能认定该院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该机构射线装置明细表中登记的放射诊疗设备是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但新安装的这台DR设备并没在明细表中,说明该设备并没有被批准使用,后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也印证了这一点,所以认定该医院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适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调查得知,该院违法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间在一个月以内,遵照《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违法情形为轻微违法情节,给予该医院警告,并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看似一起简单清楚的案件,实际上却反映了一些普遍问题。放射诊疗设备一般在医院内都是属于价格较为昂贵的设备,高投入就要高产出,一些医院在未经批准甚至未确定设备和场所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就急于投入使用,收回成本,忽视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了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新安装的诊疗设备必须经过机器性能和防护性能验收检测才能投入临床使用,有些大型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多、使用场所涉及多个科室,超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较隐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中一定要灵活执法、多角度取证,挖出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合法利益。


枣庄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鲁ICP备:11021794号 网站标识码:3704000007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4139号(市交通运输局二楼) 邮编:277800 电话(Tel):0632---3698600 E-mail:zzwsjd@163.com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1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