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之窗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执法 > 普法之窗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1-31 09:22


【案情回顾】

小王与女友相恋多年,在女友生日时为她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可是,后来发生的事让小王恼羞成怒,原来小王女友在使用手机半个月后,常常出现卡顿或死机的现象。小王拿着手机在官方维修中心检查后发现这是一台曾经使用过的翻新手机,并且还有水渍。这下,彻底激怒了小王。

    生活中,我们身边也会遇到类似小王经历的事儿,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的利益,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消费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那么这种行为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对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小王的这个情况根据《民法典》的指引,就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主张赔偿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小王不仅可以主张退款,还可以向手机店主张手机价款的三倍赔偿(也就是说违法经营者除退还小王3000元外,还需赔偿小王9000元整)。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手机店的欺诈行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

最后提醒各位,在愉快的消费过程中,请擦亮双眼,不要给违法者有机可乘的机会。 


枣庄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鲁ICP备:11021794号 网站标识码:3704000007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4139号(市交通运输局二楼) 邮编:277800 电话(Tel):0632---3698600 E-mail:zzwsjd@163.com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1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