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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解读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3-25 10: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已于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医师法》较之前的《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违法行为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处罚也更为有力度。

伪造、“租证”等违法行为重罚!

《医师法》规定:今后医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至少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但是,“租证”行为近些年已是业里公开的秘密,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并没有将此类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大幅增加,医师市场需求巨大,但医师数量相对不足,就导致了租证市场的蓬勃兴起。《医师法》堵上了这一法律漏洞,规定医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将被处以重罚,这是对规范医疗市场和保障医疗安全祭出的一记重拳。

未按注册执业地点、类别、范围执业,罚!

《医师法》规定:医师不按照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医生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超出注册执业类别范围行医,如内科医生接诊儿科病人,或外科医生对病人进行妇科治疗等,都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执法中常遇到的违法行为,不但扰乱行业秩序,更不能确保患者健康安全。特别提醒的是《医师法》对医师不按照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的界定,更准确地将其指定为一个省或者一个县的行政区划,而不是之前大家认为的医师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

5种违法行为可能被“吊证”

《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工作中存在这5种违法行为可能被“吊证”。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二拒绝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紧急处置或者不负责任延误诊治;三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发现传染病、医疗事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假药或者劣药、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等;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6种违法行为至少罚1至3万直至“吊证”

《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工作中存在这6种违法行为至少罚1至3万,直至“吊证”。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这六种行为除了警告、责令改正,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暂停6至12个月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非医师行医至少罚2万

《医师法》规定:非医师行医至少罚2万。

在《医师法》中,为了理顺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非医师行医和非法开办医疗机构两种违法行为的界定,消除《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执业医师法》中的模糊和抵触之处,删减了在《执业医师法》中第三十九条里对医师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为的处罚。但是,《医师法》规定,非医师行医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外,还要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简单说就是起步最低罚2万,而且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所得倍增,这样的处罚力度,对比《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非医师行医罚款10万元以下的“上限”,可以说今后对无证行医的“黑医”、“游医”们会产生更大的震慑力,赚得越多罚得也越多。

医师严重违规可终身禁止行医

《医师法》规定:医师严重违规,可终身禁止行医。

对于教师、公务员、金融业从业人员律师等职业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可能会被终身行为禁入,但对于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医师,过去在《执业医师法》中最严重的处罚仅仅是吊销执业证书,而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医师两年后还可以再次申请注册,又可以继续行医。这样的设计制度违法成本较低,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近年来,医疗行业一些职业道德缺失引发的恶性事件饱受社会关注和争议,因此《医师法》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医师法》可以说极大提高了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上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还是十分谨慎的,如这种医师终身行业禁入必须由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才能实施。《医师法》对于“医师行业禁入制度”的完善,在制度设计上补足了卫生健康行政立法到执法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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