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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民法典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5-13 14:42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老百姓的生活中,邻里之间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事例占了主流,但因没有把握好分寸,发生纠纷进而对簿公堂成冤家的也不少。

01    共用通道上锁 影响邻居通行

  谭某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某沿街商品房11号4楼和5楼房屋所有人。吴某系该商品房11号1楼及3楼房屋所有人,于2016年取得该房产,该房产证载明的规划用途为办公、其他。经查,该11号1楼与2楼共同构成通道、楼梯使用,且系通往4楼、5楼的唯一通道。吴某取得该房产前,前往2至5层楼房屋均是从该通道通行。

  自2020年起,吴某将该1楼通道锁闭,导致谭某无法通行。多次协商未果,谭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给予其通行便利。

  2021年5月7日,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就其所有的位于柯城区某沿街商品房11号楼1楼房产为谭某提供通行便利。吴某未上诉,并主动打开通道。

  ■法官讲法典

  邻地通行权应当予以保障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

  与民法典规定的临时使用邻地关系相比,邻地通行权有三个特点:一是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仅是路过性质;二是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三是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无偿的。

  作为权利的延伸,相邻权利人应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一是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有老路的走老路,相邻权利人不得任意拓宽;没有老路可走的,新设通道应以能够通行为限。如果是季节性通过邻地,可不留固定的道路。二是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从邻地上通行时,应当小心谨慎,不得践踏青苗或毁损地上附着物。三是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路线通行。四是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02 违规安装空调外机排放噪声

  吴某与张某均系柯城区某新楼盘的业主,吴某的房屋位于7楼,张某位于8楼。2021年8月,吴某在装修新房时发现,张某将一空调外机安装在其主卧飘窗的上方外墙,距离飘窗不足1米处。

  考虑到空调外机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热气、振动等会极大影响居住环境,且该楼盘建造时已预留空调外机间,吴某多次与张某沟通移除空调外机,其均拒绝。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移除空调外机,恢复墙体原状。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张某将空调外机移入了预留的空调外机间中。

  ■法官讲法典

  权利行使应有限制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的一种延伸或限制。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是正确把握相邻关系的指导思想,从民法通则、物权法至民法典沿用至今。相邻关系最大的特点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处理得当,能够改善人们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本案中,张某安装空调的外机本是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但其并未按照规定将空调外机安装在空调外机间,而是安装在邻居卧室窗户附近,空调运行时的噪音和热风极大可能会对邻居的正常居住造成影响,应当拆除。

  

03 楼上房屋漏水 楼下财产损失

  叶某系柯城区某小区3栋308室业主,陈某系该小区3栋408室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21年8月,叶某发现自家客厅的天花板有水渍,怀疑是楼上漏水所致,但因情况较为轻微,遂自行找人对天花板进行修复。没过多久,叶某发现其卧室天花板及地面均出现大块水渍,不时有水滴至地面,衣柜也开始出现发霉现象,故找楼上邻居陈某协商要求解决房屋漏水问题,陈某并未理会。后叶某相继向物业、社区寻求帮助,陈某均置之不理。因房屋漏水严重,已经影响正常居住,叶某无奈租房另住。

  2021年11月,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排除妨害并赔偿其租房及修复墙面、天花板的损失。2021年12月2日,承办法官现场勘验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308室的卧室房顶、墙皮等位置有过水痕迹或裂纹,漏水系408室卫生间地漏堵塞造成,现已维修完毕,暂未发现继续漏水现象。经调解,陈某同意赔偿叶某维修天花板及墙面的损失1500元,并当庭履行。

  ■法官讲法典

  造成财物损失维权有方法

  本案系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的范围。该类纠纷中,双方往往会因漏水原因、责任主体、损失范围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只有确定了漏水原因才能确定责任主体,所以在发现漏水时,当事人应及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社区及物业进行反馈,以便固定事实方便维权,如在无人认可且无有效证据证明情况下需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

  财产损失一般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原告主张赔偿时,首先,需就因房屋漏水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及漏水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其次,要列好物品损失清单,可提前寻找购买票据或进行询价,确定直接损失金额。双方就物品损失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时,亦可申请司法鉴定。另外,对可能产生的因漏水导致一方在外租房居住或因漏水导致房屋无法对外出租等间接损失,原告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漏水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且该损失仅限合理范围内。因此,建议双方在发生此类纠纷后,就修复和损失赔偿问题积极协商,避免后续诉讼成本及鉴定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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