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薛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内科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正常营业,数名患者正在输液治疗,诊所负责人不能提供当天的处方。执法人员调取了2023年3月22日至23日14份处方,医师均未做临床诊断、未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相关处方进行了复印并经诊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当日,薛城区卫生健康局决定立案调查。该诊所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应认定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执法人员收集的处方、现场笔录和对该诊所负责人的询问笔录都证实了该内科诊所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内科诊所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内科诊所认可该行政处罚,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承诺立即整改,并于4月7日缴纳了罚款,本案顺利结案。
在此,笔者提醒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