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项 目 |
基本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亓** |
处罚机关 |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案件名称 |
枣庄市社会福利院卫生室亓**开具的处方无临床诊断案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2022081711175937265803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开具的处方无临床诊断 |
处罚依据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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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230302********422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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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8月17日 |
行政处罚公示期限 |
2022.8.17-2023.8.16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