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案。2022年9月20日,薛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含粉尘生产场所内放有职工的餐具、茶杯、水壶、毛巾等个人生活用品,其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薛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六条,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 某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2022年7月21日,山亭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山亭区某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的诊疗室预检分诊处和输液室内有7名患者正在输液治疗,预检分诊登记薄和门诊日志上未记录该7名输液患者,该卫生室没有给输液患者开具输液处方。该卫生室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山亭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7条,给予该卫生室警告并罚款10000的行政处罚。
3. 某医院改建的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案。2022年9月30日,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检验科改建的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未进行备案。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给予该医院警告的行政处罚。
4. 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亭分公司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案。2022年8月19日和24日,山亭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亭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产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山亭区卫生健康局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85条,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枣庄某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案。2022年8月22日,市中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枣庄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市中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36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67.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 某美容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经营活动案。2022年9月2日,山亭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美容店未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开展生活美容服务,安排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该美容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山亭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69条、第279条,给予该美容店警告、罚款1000的行政处罚。
7. 某职业技术学院未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2022年10月10日,薛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职业技术学院不能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且擅自供水六个月以上。该学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薛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八十三条,给予该学院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