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基本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孙文民 |
处罚机关 |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案件名称 |
滕州长护中医医院孙文民开具的处方临床诊断未填写案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2024051511013837266603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开具的处方临床诊断未填写 |
处罚依据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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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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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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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15日 |
行政处罚公示期限 |
2024.5.15-2025.5.14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