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基本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滕州市北辛街道伦达社区卫生服务站 |
处罚机关 |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案件名称 |
门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氨曲南案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2024052112000837266503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门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氨曲南 |
处罚依据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70481MAD281TA5U |
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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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魏胜 |
处罚结果 |
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21日 |
行政处罚公示期限 |
2024.5.21-2025.5.20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