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基本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枣庄东湖护理院 |
处罚机关 |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案件名称 |
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枣卫医罚字【2024】第000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枣庄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二十八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02MA3NAKC25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独世钊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20日 |
行政处罚公示期限 |
2024.9.20-2025.9.19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