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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诊疗技术监督管理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03-31 08:53

5.1监督检查

5.1.1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开展专项诊疗技术情况。

5.1.2检查内容                      

包括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性病诊疗业务、医疗美容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

5.1.2.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1)机构资质:检查机构的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及许可范围;

2)人员资质:检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格证书及内容,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等;

3)执业行为:通过执业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病历、检查单等资料,检查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范围和实际开展项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

5.1.2.2性病诊疗业务

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检查执业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传染病报告制度等。

5.1.2.3医疗美容服务:

1)机构资质: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核准科目、项目;

2)人员资质:主诊医师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从事整形外科、口腔科、中医科、皮肤病科等相关临床学科3-6年以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应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3)执业行为:核准医疗美容项目和实际开展项目,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治疗前告知同意手续,保护病人隐私等。

5.1.2.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1)机构及人员资质: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批准证书;从业人员应取得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的相关证书。

2)执业行为:检查知情告知同意制度,供精协议,对患者的保密制度和擅自在辅助生殖过程中进行性别选择等。

5.1.2.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机构及人员资质: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以及许可证有效期、校验等情况;检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医师、护士等)的相关执业证书。

2)执业行为:检查擅自开展产前诊断及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超出范围(项目)执业等行为,检查发生技术事故、并发症、药具不良反应等的报告制度和执行等情况。

5.2调查取证

5.2.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5.2.1.1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

1)现场检查内容:查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许可批件,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地点、对象、项目、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有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收费单等。

2)询问当事人执业许可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时间、地点、项目、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业务量及业务收入;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病人,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开展相关情况。

3)收集有关书证:相关病历、检查单、检验单、处方笺及发票收据、收据、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等。

5.2.1.2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

1)现场检查内容:查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许可批件及许可范围,超出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地点、对象、项目、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有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收费单等。

2)询问当事人执业许可情况,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时间、地点、项目、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业务量及业务收入;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病人,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开展相关情况。

3)收集有关书证:相关病历、检查单、检验单、处方笺及发票收据、收据、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等。

5.2.1.3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1)现场检查内容:查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许可批件及许可范围,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对象、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有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查报告、收费单等。

2)询问当事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对象、原因、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检查手段、收费等;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孕妇,证实上述相关情况。

3)收集有关书证:相关病历、检查单、检验单、检查报告、处方笺及发票收据、收据、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等。

5.2.1.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1)现场检查内容:查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许可批件及许可范围,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时间、对象、地点、内容、出具人员、有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查报告、检验单、收费单、虚假证明文件等。

2)询问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对象、内容、原因、从业人员及资质、检查手段、收费等;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病人,证实上述相关情况。

3)收集有关书证:相关病历、检查单、检查报告、检验单、虚假证明文件、从业人员合格证书等。

5.2.2擅自从事性病诊疗业务

5.2.2.1现场检查内容: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科目或许可批件,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地点、对象、疾病名称、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有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

5.2.2.2询问当事人执业许可情况,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时间、地点、疾病名称、方法、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业务量及业务收入;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病人,证明性病诊疗业务开展相关情况。

5.2.2.3收集有关书证:相关病历、检查单、检验单、处方笺及发票收据、收据等。

5.2.3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5.2.3.1现场检查内容: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许可范围,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及从业人员,使用的药品、器械、手术方法以及医学技术方法,以及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

5.2.3.2询问当事人执业许可情况,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时间、地点、项目、对象、服务人数和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技术手段、收费情况等。

5.2.3.3收集有关书证:病历、检查单、检验单、处方笺、发票收据、人员资质证书等。

5.2.4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2.4.1现场检查内容: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许可范围,有关批准证书,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及从业人员,使用的药品、器械、手术方法以及医学技术方法,以及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

5.2.4.2询问当事人执业许可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时间、地点、项目、对象、服务人数和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的药品、器械、技术手段、收费情况等。

5.2.4.3收集有关书证:病历、检查单、检验单、处方笺、发票收据、人员资质证书等。

5.3行政处罚

5.3.1擅自或超出许可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

5.3.1.1适用范围

1)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机构),或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2)超出许可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5.3.1.2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5.3.1.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5.3.1.4处罚内容:

1)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5.3.2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5.3.2.1适用范围: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者

5.3.2.2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3.2.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5.3.2.4处罚:

1)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有以下情形的,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a.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

b.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5.3.3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5.3.3.1适用范围: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者

5.3.3.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5.3.3.3处理:

1)给予行政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罚,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5.3.4擅自从事性病诊疗业务

非医疗机构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处罚。医疗机构依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取缔,也可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处罚(详见1.3.1.3章节)。

5.3.5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非医疗机构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处罚,医疗机构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处罚(详见1.3.1.3章节)。

5.3.6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非医疗机构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处罚,医疗机构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处罚(详见1.3.1.3章节)。

5.3.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5.3.7.1适用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者

5.3.7.2违法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3.7.3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3.7.4处罚:

(1)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根据违法所得处相应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5.4用语解释

5.4.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5.4.1.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5.4.1.2婚前医学检查;

5.4.1.3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5.4.1.4助产技术;

5.4.1.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5.4.1.6新生儿疾病筛查;

5.4.1.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5.4.2医疗美容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5.4.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5.4.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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