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行动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中国行动标识的管理,保障标识的规范使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推动健康中国行动宣传活动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康中国行动标识所有人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管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条 为维护健康中国行动标识的权威性,健康中国行动标识的使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专项行动工作组举办的推进健康中国行动相关会议、活动或制作的物品。
第四条 各省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议事协调机构因工作需要使用健康中国行动标识的,应当向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主要用途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经批准使用健康中国行动标识的单位,未经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不得转授权其他单位使用。
第六条 健康中国行动标识的使用场景主要包括:会议或活动的环境布置及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宣传品的制作,网站及报刊、书籍、音像等制品。
第七条 健康中国行动标识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不得用于以下场景:
(一)商业广告、商标或其他商业性用途;
(二)日常生活陈设、用品或装饰;
(三)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与推进健康中国行动无关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使用健康中国行动标识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破损、污损或不合格的健康中国行动标识。
第九条 使用健康中国行动标识的单位应当尊重和爱护标识,严格规范使用,积极维护标识的专用权。
第十条 经批准使用健康中国行动标识的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纠正。拒不整改的,由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撤销使用授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名义提供涉及健康中国行动标识的商品和服务,或者举办相关会议、展览、赞助等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侵犯健康中国行动标识的行为,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或向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