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
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所属区(以下简称“市”)。辖区内80%的县(市、区)获得县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或全国基层中医药示范县荣誉称号的,可申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
一、组织管理
(一)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党委在中医药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议事日程。
(二)建立市级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市中医药发展的相关事宜,统筹推进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完善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工作方案,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四)畅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议和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中医药服务满意率≥90%。
二、促进发展
(五)建立本市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中医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等工作,将本市基层中医药服务打造成网络健全、设施设备完善、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规范和中医药防治康养融合发展的完整体系。主管领导熟悉中医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组织并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
(六)制定支持引进和培养本市及下辖县中医药高端人才的政策。对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有倾斜政策。建立本地区中医师承培养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服务。
(七)提高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医药财政专项,保障本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督促本市下辖县财政部门落实中医药发展财政投入政策。
(八)依据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
(九)加大中医药宣传推广力度,将《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和中医药科普知识作为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加以推广。加大本市新闻媒体对中医药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传播,营造本市城乡居民知中医、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的社会氛围。
(十)加大对中医药发展投资力度,保障本区域中医医疗机构的立项、建设和政府投入,改善市中医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区域公立中医类医院投入责任落实。
(十一)根据本市及下辖县的医疗服务规划,监督和保障本区域中医诊疗中心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用地的规划、审批。
(十二)将中医药科技发展纳入本区域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市及下辖县支持促进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研规划。组织本区域内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本区域中医药科技发展。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
(十三)完善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政策,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的中医医疗服务技术评估体系,定期调整优化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组织制定适宜的中医药诊疗支付方式,推动地市级医保对中医药服务的优惠政策。定期调研,听取下辖县医保反映的基层中医医疗机构需求,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和价格等问题,向省级医保部门上报申请批准。审批医保单位时简化申请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优先考虑中医医疗机构。
(十四)推进中医药科普教育,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组织本市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把中医药文化纳入中华传统文化课程。促进青少年了解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促进身心健康。
在本市内开设中医药职业教育,为当地乡村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中医药人员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十五)支持本市及下辖县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改善各级机构信息化基础条件。推进基层中医药信息建设,加快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信息规范化进程。
(十六)支持本市院内中药制剂发展,制定推广使用标准,并进行质量监管。支持基层开展自采、自种、自用中药材,并制定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十七)制定本市中医药文化旅游计划,组织和指导下辖县开展本区域中医药文化旅游项目,作为促进本区域旅游产业特色优势和组成部分,推动本市的中医药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十八)制定和指导下辖县把中医药产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下辖县、乡镇开展中药材基地建设,生态化、规范化种植与当地相适应的中药材。开发药材深加工等产业,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乡村振兴行动。
(十九)制定全市开展传统健身活动计划,普及和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督导和推动下辖县各街道、乡镇、村、社区开展中医体育活动。
(二十)坚持中西医并重,组织落实本市各项中医药工作。制定本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中医药相关政策,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逐步实现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服务能力提升等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三、服务体系
(二十一)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点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市级中医医院达到三级甲等标准。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科室。
(二十二)市中医医院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成立基层中医药指导科室,设置专人负责对下辖县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
(二十三)市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医联体建设覆盖所有下辖县。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联体建设中,加强对各下辖县级中医医院业务指导。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到医联体建设。
(二十四)全市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100%设置中医馆。
(二十五)加强市、县级中医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下辖的县级中医医院电子病历达4级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全部接入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市、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的医联体内信息互通、共享。能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
四、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设置、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医护比、中医药人员占比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达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0.6-0.8名合格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
(二十七)全市下辖各县的100%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数据见示范县标准)。
(二十八)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督导、检查各县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督导各下辖县建立标准化西学中培训基地,开展西学中培训,推动基层医生及乡村医生广泛、规范开展中医药服务。
(二十九)积极开展西学中培训。市级中医医院受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对下辖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西学中培训,鼓励本市(县)域内的临床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培训。
五、中医药服务
(三十)市级中医医院主要提供中医药综合服务。完善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医技科室的服务功能,提高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中医药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60%以上,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的辐射作用,提高全市中医药服务的覆盖率。
(三十一)市级中医医院积极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诊疗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基层的中医诊疗能力。拓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范围,下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5%以上。
(三十二)鼓励市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联体或紧密型医共体,助力分级诊疗。市级中医医院专家负责培训和指导基层家庭医生团队,向居民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并符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中医诊所,组成团队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中医诊所免费提供服务场所。
(三十三)市级中医医院加强对重点人群、亚健康人群等提供预防保健、养生指导等“治未病”服务。指导和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
(三十四)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市级中医医院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基地,组建培训专家队伍,对本市及下辖县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进行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规范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水平。
(三十五)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制定本市中医药宣传、预防、诊治传染病工作方案,培训和指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开展传染病中医药宣传、预防和诊治工作。
(三十六)制定本市中医药参与医养结合、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工作计划,指导本市及下辖县各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采用中医药方法开展相关工作。
(三十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市健康教育所、市级中医医院派专家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市级中医医院应有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或展览室。
六、监督考核
(三十八)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全市中医药服务督导检查。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市级中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下辖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
(三十九)市卫生监督部门建立中医药监督管理科室,或有专人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内容包括上年度本市内中医医疗秩序、中医医疗案件查办、发布虚假违反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情况,落实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检查要求。
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专人负责中医药疾病预防工作,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到县域内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中。
(四十)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下辖区域内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对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用药、落实核心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加强并推进中药合理使用。
指导本市下辖县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习用中草药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
七、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四十一)城乡居民对市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市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市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