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服务大厅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政策法律法规

以案释法——*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拒绝监督检查案

作者:综合监督与法规科 时间:2024-06-12

广西*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拒绝监督检查案


2023年2月20日,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柳州市政府热线转来投诉举报件,依法对广西*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该公司多次回避、不配合或变相拒绝配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3年4月21日,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处以罚款人民币 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提醒

医 疗 质 量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供稿:综合监督与法规科来源: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主办单位: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2036号 联系电话:0632—3314381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692958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16051162号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12号 网站标识码 3704000019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