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医院与郑某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医院存在发生医疗事故、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会诊制度和术前讨论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违法事实。
对该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三、会诊制度)(八、术前讨论制度)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医院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