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医诊所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中药饮片调剂工作案
【案情回顾】20XX年X月XX日,某地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中医门诊部中药饮片调剂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中药饮片处方笺调配药师栏签名人为朱某某,执法人员要求朱某某出示其本人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但朱某某仅能提供中药调剂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朱某某不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该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朱某某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该机构罚款10000 元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第四条“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