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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再次非法行医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作者:综合监督与法规科 时间:2024-10-22

再次非法行医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案例

龚某某非法行医案2023年2月,乐山市五通桥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西坝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龚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从事口腔诊疗活动。经进一步核实,龚某某曾分别于2005年10月、2020年9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再次非法行医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五通桥区卫生健康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经审理,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龚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药品及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7430元,上缴国库。

小提示

无资质行医严重危害群众健康权益,两次以上因无资质行医被行政处罚或因无资质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当前,在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等地仍有“游医”活动,其行为隐蔽、危害性大,群众如发现相关线索,请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

注意

卫生健康相关犯罪行为一览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6.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供稿:综合监督与法规科来源:四川卫生健康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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