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某某医院未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资阳某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取得了放射诊疗项目许可,核准了医学影像(X射线诊断专业),且病区内设置有一间“DR检查室”,但不能提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相关材料。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医院确实存在上述行为。后执法人员对该医院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在15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5日后,执法人员前往复查,发现该医院仍未申报。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医院作出了警告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如未按照要求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用人单位违法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在准备从事经营或提供服务时,可提前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了解所从事的经营或提供的服务是否涉及国家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需要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也可自行查阅《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或者咨询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了解排查。如需要落实“三同时”和申报的,应当主动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三同时”要求,及时、如实向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