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基本案情:
某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使用牙科管家系统登记患者就诊信息,抽查牙科管家系统内的患者张某、范某的诊疗信息,见两人都进行了口腔种植,但门诊部内未能提供张某、范某的口腔种植病历资料,经对门诊部负责人及口腔执业医师吴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实,吴某为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在接诊患者张某、范某的过程中,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某区卫生健康局对吴某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不管是门诊病人,还是住院病人,不管是诊所、门诊部,还是医院,作为医生,书写病历是基本功,同时病历资料也是患者维权的重要材料,因此,医生接诊病人的同时,应认真完成病历资料的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