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服务大厅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政策法律法规

以案释法——吴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作者:综合监督与法规科 时间:2024-08-15

吴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基本案情:

某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使用牙科管家系统登记患者就诊信息,抽查牙科管家系统内的患者张某、范某的诊疗信息,见两人都进行了口腔种植,但门诊部内未能提供张某、范某的口腔种植病历资料,经对门诊部负责人及口腔执业医师吴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实,吴某为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在接诊患者张某、范某的过程中,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某区卫生健康局对吴某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不管是门诊病人,还是住院病人,不管是诊所、门诊部,还是医院,作为医生,书写病历是基本功,同时病历资料也是患者维权的重要材料,因此,医生接诊病人的同时,应认真完成病历资料的书写。

 供稿:综合监督与法规科来源:健康普洱
主办单位: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2036号 联系电话:0632—3314381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692958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16051162号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12号 网站标识码 3704000019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