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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案

作者:综合监督与法规科 时间:2024-09-04

案例一、上杭某诊所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案

案情介绍

上杭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上杭某诊所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处置室内灰黑色生活垃圾桶中装有10支使用过的一次性针管、10支带针帽的针头、6只空安瓿瓶、15根带血的棉签、少许注射器包装袋。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并结合《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这种垃圾处理不好会被罚!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15日,新罗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发现新罗某口腔科诊所存在医疗废物中混入其他废物及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处置未登记等不规范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新罗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诊所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案释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案例三:未妥善处理医疗垃圾!集美某诊所被立案

案情介绍

集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0日对集美区侨英街道某诊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治疗室操作台面上放置敞开式一次性塑料盒,内见破碎安瓿瓶;已使用的针头放置于一次性纸杯内;锐器盒内套一黄色垃圾袋,袋内见使用过的玻璃药瓶和一次性棉签。经查,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当日,集美区卫生健康局对该诊所进行立案。

以案释法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第四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2.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第29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鉴于该诊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对该诊所不予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中可能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和有害化学物质,甚至会有放射性和损伤性物质,是引起疾病传播或相关公共卫生问题的重要危险性因素。因此,做好医疗废弃物分置包装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学习,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确保诊疗活动安全规范。


卫生监督科普小课堂!

01

什么是医疗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可分为五大类:

感染性废物(如棉球、棉签、纱布等被污染的物品)、

损伤性废物(如医用针头、缝合针及手术刀等各类医用锐器)、

病理性废物(如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化学性废物(如废弃的化学试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药物性废物(如废弃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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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个体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要注意什么?

1.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使用专门的包装物及容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3.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完整: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和保存;是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质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4.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5.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及时处理、报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6.建立医疗废物暂时储存设施并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暂时储存设施、设备,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 ”的警示标识;暂时储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储存或者防腐条件。

7. 按照有关要求,规范自行处置或交由有资质的机构集中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供稿:综合监督与法规科来源: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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