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中医养生、中医诊疗日益受到大家青睐。然而,行业内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也屡有发生,本期“卫生监督宣传月”科普,我们就来盘点一下中医执业中最常见的几类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如未取得资质的人员从事中医诊疗,如在民宅、出租屋内以“祖传秘方”“民间中医”名义接诊患者,开具中药处方或进行针灸治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二、非医疗机构以“中医养生”名义违规开展诊疗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养生保健机构、美容院等,使用“中医”“针灸”“经络治疗”等术语宣传并实际开展疾病诊疗活动。如使用针灸、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等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三、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如备案范围为“中医科”,却擅自开展西医静脉输液、清创缝合、外科手术等;如开展与备案范围不符的中医诊疗项目,如备案仅限“中药调剂”,却违规开展针刺、瘢痕灸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四、以中医药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直播带货。
如无医师资格人员冒充“中医传人”“宫廷御医后代”,讲授中医辨证知识并直播带货。使用“根治糖尿病”“三天降血压”“一贴止痛”等绝对化、保证疗效的用语宣传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或消毒产品。医务人员以健康科普、养生知识为名,在视频或直播中推荐特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并引导至电商平台或私域购买。
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中医药法》第二十条、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五、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如中医(专长)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是“脾胃病”,却接诊儿科患者或开展针灸治疗。注册执业地点为“A诊所”,却擅自到B养生馆、C中医门诊部(未经备案多点执业)坐诊并开展治疗。
中医(专长)医师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如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温馨提示:如何避免“踩坑”?
1.看病就医先查资质。选择中医诊所或中医机构时,请留意机构是否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
2.理性看待网络养生信息。对于网上打着“中医”“养生”旗号进行直播带货、销售“神药”的账号保持警惕,不要轻信夸大宣传,更不要盲目购买。
3.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如发现非法行医、虚假宣传、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行为,可向卫生健康部门或医保部门反映,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规范有序的执业环境,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和守护。让我们携手同行,对中医医疗违法违规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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