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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严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范 筑牢职业病防治安全底线

作者: 时间:2026-06-10

一、前言

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卫健部门执法监管、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核心依据。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治意识薄弱,存在简化服务流程、违规采样、错用标准、事后补录记录等问题,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扰乱行业秩序,滋生职业病防控隐患。现结合两起典型执法案例以案释法,明晰违法情形、列明法律依据、压实各方责任,规范行业执业行为。

二、典型案情

案例一:2026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辖区检测机构服务档案开展延伸审查。经查,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企业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时,未按国标规范开展采样、数据处理及结果应用工作,游离二氧化硅检测数据与现场调查结论不符、逻辑失真,且错误适用评价标准,导致职业病危害判定结果失实。(来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例二: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外市某检测机构粉尘检测报告存在瑕疵,随即开展跨区域核查。该机构存在多项违规行为,配料车间粉尘采样点位设置不合规,样本不具备代表性;采样原始记录未实时填报、事后补录,数据无法溯源;简化采样流程,未覆盖高风险作业时段,检测结果无法真实反映劳动者实际职业危害接触水平。(来源:滕州市卫生健康局)

两家机构均存在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卫健部门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四、案例警示

一是警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机构须严格对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范采样布点、现场记录、数据核算、标准适用等全流程操作,杜绝事后补录、违规操作、错用标准等行为。全员严守法律红线,违规执业将面临警告、罚款、撤销资质等处罚,相关人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警示辖区用人单位。企业需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择优选择合规正规的检测机构,主动核验机构资质、采样影像、原始记录,拒收各类瑕疵、不实检测报告。结合粉尘、矽尘等职业危害,依据真实检测结果及时落实防护整改措施,杜绝依托虚假报告规避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三是警示监管执法部门。紧盯采样记录、现场影像、数据逻辑、标准适用四大核心环节,严厉打击检测走过场、违规采样、出具不实报告等违法行为,规范行业服务秩序,筑牢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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