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案
【案情简介】
2025年某月某日,某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某公司2025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显示王某某、王某等劳动者需进一步进行职业健康复查,该公司以暂时停止生产为由。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劳动者进行复查,无法提供复查报告。
【违法事实认定】
经调查核实,认定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该公司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某区卫生健康局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设定的义务并进行整改,顺利结案。
【警示意义】
复查不是“建议”,而是“法定义务”。职业健康检查中的“复查”结论,意味着劳动者的初步检查已发现与职业病相关的异常指标,通过再次检查最终确认是否存在职业禁忌症或者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将其视为可选择的项置之不理,既是对劳动者健康的漠视,也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用人单位务必摒弃“重体检形式、轻结果处置”的错误观念,将职业健康工作做实做细、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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