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刘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某月某日,某区卫生健康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刘某某、非本村村民)在无证的情况下,在某镇某村民魏某某家中开设私人诊所。2023年某月某日,某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出示执法证对刘某某开设的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疗场所位于某镇某村一处民房,无标识,该场所房屋内入口处设有诊桌1张、药柜2个,上面放置有药品;在房屋内有配药橱一张,上有配药用的酒精、棉签、碘伏、用过的注射器;房屋内地面放置的污物桶内有用过的安瓿、一次性输液器,刘某某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有一名女性患者输液,未配合调查。
【违法事实认定】
经调查核实,认定刘某某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刘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遵照《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条规定,刘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存在一种较重违法情形(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裁量标准【较重】。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处罚结果】
该区卫生健康局给予其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警示意义】
就医要到合法医疗机构,在就诊前,要留意所在诊所是否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人员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及其他相应资质证书,使用的药品是否具有国家批准文号,不要被“低价看病”的幌子所吸引;切勿轻信“医托”,“医托”往往假冒病人或病人家属,通过所谓“现身说法”,把患者哄骗到医疗技术质量较差、收费昂贵的医疗机构甚至无证行医点就诊;正确看待义诊服务,一旦碰到,可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咨询是否经过备案,防止有人假借义诊之名骗钱;正确辨别医疗广告,凡是广告夸大宣传,比如号称“保证治愈”或冠以“祖传秘方”的均不可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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