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公共场所及民生服务行业与群众身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是卫生健康监管的核心重点领域。当前,不少经营者存在普遍的法律认知误区,简单将营业执照等同于全部经营资质,忽视专项卫生许可的法定要求,无证擅自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公平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滋生公共卫生安全隐患,还直接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清晰划定行业经营法律红线,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相关法规,切实提升经营者守法自律意识,本文结合两起无证擅自营业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明确行业合规经营标准,筑牢市场经营法治防线。
二、典型案情
案例一:2024年,峄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卫生监督巡查中,发现辖区一家理发店已办理营业执照,具备市场主体登记资质,但未依法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理发经营性服务。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取证、调取经营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固定完整违法证据,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查,该店铺无证经营时长不足一个月,未引发公共卫生问题、未造成不良社会危害,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主动认识自身错误。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其作出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愿履行处罚决定,该案顺利办结。(来源:峄城区卫生健康局)
案例二:近期,某区卫生健康执法部门开展常态化行业监督检查,排查发现某街道某酒店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经执法人员核查确认,该酒店在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3月9日期间,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对外提供住宿接待服务,违规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执法部门结合核查事实依法立案查处,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来源:长寿卫生健康)
三、法条链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修订)》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第四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四、案例警示
本次曝光的两起典型案例,精准直击公共场所经营中的高频违法乱象,普法针对性和警示性极强,为辖区各类经营主体划清了合法与违法的边界红线。而且处罚只是约束手段,引导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才是监管的初衷。公共场所类型繁杂,经营者开店前务必主动吃透相关法律规定,多向行业协会、同行请教所需办理的各类经营证件,也能直接咨询卫健主管部门,减少因不熟悉法规无意间触犯法律的问题。
推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制度,意在打造安全洁净的公共环境、阻断传染病传播、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卫生标准无从保证。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尽量选择持证经营的公共场所消费,更好地保护自身健康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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