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医疗废物富含各类病菌、病毒,具备极强的感染性与危害性,规范贮存是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守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核心环节。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备合规,是阻断病菌传播、防范环境污染、保障医患健康的基础防线。目前,部分基层诊所、村卫生室等小微医疗机构法治意识薄弱,普遍存在医废暂存设施不规范、安全防护缺失、杂物与医废混放、区域功能混用等问题,滋生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为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现结合两起典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规,普及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各类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医疗废物贮存处置工作。
二、典型案情
案例一:某区卫生健康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中医诊所医疗废物暂存间存在严重合规问题。该暂存间违规设置使用中的蹲便器、洗手台,同时堆放洗衣机、梯子、洗护用品、中药渣桶等杂物,与感染性医疗废物混存,区域功能严重混杂,完全不符合专属贮存要求。同时,该诊所治疗室操作台利器盒内,大量使用过的一次性针灸针未按规定闭环贮存。经查,该机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备未达到法定卫生标准,违法事实清晰。(来源:健康未央)
案例二:2024年,峄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辖区某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等基础防护措施,无法有效规避医废污染扩散、病菌传播风险。(来源:峄城区卫生健康局)
三、法条链接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案例警示
两起案例均暴露基层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贮存管理中的共性短板,警示所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无小事,设施合规是底线、硬件达标是前提。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功能混杂、防护缺失,不仅会造成病菌滋生、交叉感染,危害医患身体健康,一旦医疗废物流散,还会污染周边生态环境,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筑牢合规意识,摒弃侥幸心理。一方面要对标法规标准,全面整改贮存设施问题,实现医疗废物暂存区域独立封闭、专人管理,配齐安全设施,严禁杂物混放、区域混用,规范利器盒、医废专用桶等设备使用;另一方面要建立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开展全员医疗废物管理法规培训,细化分类、贮存、保管全流程管控,从源头杜绝违法隐患。
同时,各级卫生监督部门需持续强化常态化、精准化监督检查,重点紧盯诊所、村卫生室等基层小微医疗机构,严厉查处医废贮存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倒逼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筑牢基层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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