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直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度卫生高级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卫人才字〔2023〕3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二、申报范围
(一)枣庄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受理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含基层卫生技术正、副高级)职称材料。
(二)申报人员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其中,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合同制聘用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三)申报人员申报的专业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见附件1)中选择申报,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申报“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申报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应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专业工作量、论文著作、科研专利、表彰奖励、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技术规范、卫生标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科普作品以及带教本专业进修、住培、实习等人员情况等材料,正式发表或形成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
三、申报条件
(一)按照《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各专业申报人员应在学历、资历、工作量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山东省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附件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适用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积计算。非本人原因,未能完成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单位书面申请,本年度可以申报,但应在申报年度后2年内按照《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完成服务。
(三)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审。
四、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按照个人注册申报、单位审查推荐、逐级审核、集中确认的程序进行(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五、特殊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援外、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等有特殊申报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政策见附件4)。
(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等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三)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方可申报相应职称。
(四)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六、其他事宜
(一)申报时间。电子信息申报时间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17时。委直各单位、各区(市)须在11月3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新城嘉汇大厦8楼人才科教服务科,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3061197、3312331。
(二)评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呈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工作,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和充分宣传职称工作政策导向、具体要求,做好服务引导,使申报人员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申报标准条件和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含卫生职称制度“双自主”改革单位)可根据《标准条件》和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申报人员推荐办法,推荐办法不得低于《标准条件》要求。要突出临床实践导向,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要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重点以业务工作数量和质量作为推荐申报条件,不得将论文、科研、奖励、出国(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必要条件,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价的直接依据。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单位)责任,做好有关单位申报程序、个人申报条件的审核,切实提高申报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职称工作方案(办法)、个人专业工作量和其他申报信息、拟推荐申报人选情况等要全过程公开,利用现场公示、内网公示、涉及人员所在科室公示等各种形式,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其中,拟推荐申报人选名单及个人专业工作量等申报材料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及涉及隐私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严禁简化程序。在推荐过程中,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在科研失信惩戒期内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申报。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补充及修改,按程序由各呈报单位负责集中审核上报,不接受申报人员个人报送。
(三)严格管理责任制。对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符,申报人承担一切后果。凡经反映或审核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学术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已经取得职称证书的,按程序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负有对个人申报情况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审查责任。对论文、科研等研究成果,用人单位要认真核验原始记录或数据支撑等研究过程,确保提交质量。要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严格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各区(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申报推荐以及相关审核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和纪律,确保申报推荐质量和工作规范有序。建立材料审核约束制度,各区(市)、各单位上报材料,首次审核合格率低于90%的,将退回所有申报材料重新审核报送。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规范填报数据信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填报申报人员有关数据注意事项》(附件5)要求,准确填报和审核提供《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等有关信息,实现病案数据统一来源,为人才评价提供客观依据。从山东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获取的门诊、病房等工作量以及出院患者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难度和例数、并发症发生率、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等相关数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数据安全。
附件:1.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2.山东省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3.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程序及材料要求
4.部分职称评审政策
5.填报申报人员有关数据注意事项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相关部门(单位)、市属高等院校。附件1
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资格 |
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资格 |
A10 |
全科医学 |
临床 |
A141 |
妇幼保健 |
临床 |
A11 |
内科学 |
临床 |
A142 |
儿童保健 |
临床 |
A111 |
心血管内科学 |
临床 |
A143 |
妇女保健 |
临床 |
A112 |
呼吸内科学 |
临床 |
A15 |
儿科学 |
临床 |
A113 |
消化内科学 |
临床 |
A151 |
小儿内科学 |
临床 |
A114 |
肾内科学 |
临床 |
A152 |
小儿外科学 |
临床 |
A115 |
神经内科学 |
临床 |
A17 |
皮肤与性病学 |
临床 |
A116 |
内分泌学 |
临床 |
A18 |
急救医学 |
临床 |
A117 |
血液病学 |
临床 |
A19 |
重症医学(ICU) |
临床 |
A118 |
传染病学 |
临床 |
A1A1 |
眼科学 |
临床 |
A119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临床 |
A1A2 |
耳鼻喉(头颈外科)学 |
临床 |
A11A |
结核病学 |
临床 |
A1B |
精神病学 |
临床 |
A11B |
老年医学 |
临床 |
A1C |
疼痛学 |
临床 |
A11C |
职业病学 |
临床 |
A1D1 |
放射医学 |
临床 |
A11D |
肿瘤内科学 |
临床 |
A1D2 |
超声医学 |
临床 |
A12 |
外科学 |
临床 |
A1D3 |
核医学 |
临床 |
A121 |
普通外科学 |
临床 |
A1D4 |
放射治疗学 |
临床 |
A122 |
骨外科学 |
临床 |
A1D5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临床 |
A123 |
胸心外科学 |
临床 |
A1D6 |
临床病理学 |
临床 |
A124 |
神经外科学 |
临床 |
A1D7 |
临床输血 |
临床 |
A125 |
泌尿外科学 |
临床 |
A1D8 |
心电学诊断 |
临床 |
A126 |
烧伤外科学 |
临床 |
A1D9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诊断 |
临床 |
A127 |
整形外科学 |
临床 |
A1N1 |
临床营养学 |
临床 |
A128 |
肿瘤外科学 |
临床 |
A20 |
公共卫生 |
临床 |
A129 |
康复医学 |
临床 |
A21 |
口腔医学 |
口腔 |
A12A |
麻醉学 |
临床 |
A22 |
口腔内科学 |
口腔 |
A13 |
妇产科学 |
临床 |
A23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口腔 |
A131 |
妇科学 |
临床 |
A24 |
口腔修复学 |
口腔 |
A132 |
产科学 |
临床 |
A25 |
口腔正畸学 |
口腔 |
A133 |
生殖医学 |
临床 |
A26 |
公共卫生 |
口腔 |
A14 |
计划生育 |
临床 |
A30 |
护理学 |
护理 |
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资格 |
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资格 |
A31 |
内科护理 |
护理 |
A5A |
中医针推 |
中医 |
A32 |
外科护理 |
护理 |
A5B |
中医推拿学 |
中医 |
A33 |
妇产科护理 |
护理 |
A5C |
中医针灸学 |
中医 |
A34 |
儿科护理 |
护理 |
A5D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中医 |
A35 |
门诊护理 |
护理 |
A5E |
中医肛肠科学 |
中医 |
A36 |
社区护理 |
护理 |
A5F |
中西医结合学 |
中医 |
A37 |
其他护理 |
护理 |
A5G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中医 |
A38 |
中医护理 |
护理 |
A5H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中医 |
A39 |
公卫护理 |
护理 |
A60 |
公共卫生 |
中医 |
A40 |
疾病控制 |
公卫 |
A61 |
中药学 |
|
A41 |
公共卫生 |
公卫 |
A62 |
临床药学 |
|
A42 |
环境卫生 |
公卫 |
A63 |
医院药学 |
|
A43 |
职业卫生 |
公卫 |
A71 |
心电学技术 |
|
A44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公卫 |
A72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
A45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公卫 |
A73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A46 |
放射卫生 |
公卫 |
A74 |
临床病理学技术 |
|
A47 |
传染病控制 |
公卫 |
A75 |
放射医学技术 |
|
A48 |
慢性非传染病控制 |
公卫 |
A76 |
超声医学技术 |
|
A49 |
寄生虫病控制 |
公卫 |
A77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
A4A |
健康教育与促进 |
公卫 |
A78 |
口腔医学技术 |
|
A4B |
卫生毒理 |
公卫 |
A79 |
核医学技术 |
|
A4C |
妇女保健 |
公卫 |
A7A |
康复医学技术 |
|
A4D |
儿童保健 |
公卫 |
A7B |
病案信息技术 |
|
A51 |
中医全科医学 |
中医 |
A7C |
输血技术 |
|
A52 |
中医内科学 |
中医 |
A7D |
公共卫生技术 |
|
A53 |
中医外科学 |
中医 |
A7E |
消毒技术 |
|
A54 |
中医妇科学 |
中医 |
A7F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A55 |
中医儿科学 |
中医 |
A7G |
理化检验技术 |
|
A56 |
中医眼科学 |
中医 |
A7H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
|
A5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中医 |
A7I |
临床营养技术 |
|
A58 |
中医骨伤学 |
中医 |
A7J |
心理治疗技术 |
|
A59 |
中西医结合骨伤学 |
中医 |
A7K |
眼视光技术 |
附件2
山东省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类别 |
专业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 |
临床专业 |
临床 |
非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
门诊工作量 |
单元 |
400 |
内科学、心血管内科学、呼吸内科学、消化内科学、肾内科学、神经内科学、内分泌学、血液病学、风湿与临床免疫学、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肿瘤内科学、儿科学、小儿内科学、精神病学、放射治疗学、传染病学、皮肤与性病学、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专业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1000 | |||
门诊工作量 |
单元 |
500 |
内科学、肾内科学、皮肤与性病学、精神病学、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传染病学、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妇幼保健等专业 | ||
手术/操作人次 |
人次 |
内镜5000; 支气管镜200 |
消化内科学、呼吸内科学 | ||
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
门诊工作量 |
单元 |
400 |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泌尿外科学、肿瘤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生殖医学、计划生育、小儿外科学、眼科学、耳鼻喉(头颈外科)学;以介入为主的心血管内科学、神经内科学等专业 | |
300 |
胸心外科学、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整形外科学 | ||||
门诊工作量 (无病房) |
单元 |
500 |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生殖医学、计划生育、眼科学、耳鼻喉(头颈外科)学等专业 |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400 |
胸心外科学(心外)、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以介入为主的心血管内科学、神经内科学等专业 | ||
1500 |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眼科学 | ||||
600 |
胸心外科学(胸外)、泌尿外科学、耳鼻喉(头颈外科)学、肿瘤外科学、小儿外科学 |
类别 |
专业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临床专业 |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 |
人次 |
800 |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眼科学 | ||
400 |
胸心外科学(胸外),泌尿外科学、小儿外科学、耳鼻喉(头颈外科)学、肿瘤外 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 | ||||
200 |
胸心外科学(心外)、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以介入为主的心血管内科学、神 经内科学等专业 | ||||
手术/操作人次数(含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
人次 |
800 |
整形外科学、计划生育等专业 | ||
其它临床专业 |
参与诊疗患者人数 |
人次 |
1500 |
重症医学、麻醉学、疼痛学、急救医学、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输血、临床营养学等专业 | |
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
份 |
7500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
份 |
5000 |
放射医学、超声医学、心电学诊断 | |||
份 |
4000 |
临床病理学 | |||
份 |
2500 |
核医学、临床输血、神经电生理(脑电图)诊断 | |||
公共 卫生 |
——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
中医 |
非手术为主专业 |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
单元 |
400 |
由各医院自行确定手术专业和非手术专业。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600 | |||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
单元 |
500 | |||
手术为主专业 |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
单元 |
300 |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400 | |||
类别 |
专业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临床专业 |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 |
人次 |
300 |
|||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
单元 |
500 | |||
公共 卫生 |
——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
口腔 |
无病房 科室 |
门诊工作量 |
单元 |
800 |
由各医院自行确定有病房和无病房。 |
诊疗人次 |
人次 |
3000 | |||
有病房 科室 |
门诊工作量 |
单元 |
400 |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组长) |
人次 |
350 |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
人次 |
300 |
|||
公共 卫生 |
——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
公卫 |
—— |
——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指标统计说明:
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
2.半天(4小时)接诊不少于15位为1个有效单元。
3.因诊疗时间限制,每单元病人数量较少的专业,门诊工作量可按照接诊总人数计算,接诊总人数应不低于该专业晋升工作量要求的总人数(晋升工作量单元数乘以15)。
4.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针灸、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中医治疗技术,因受手法操作时间限制,工作量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不考虑治疗病人数量。肾内科学专业透析工作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计算。
5.参与会诊、多学科会诊5次,算作1个门诊单元。
6.有病房的肿瘤、皮肤与性病学等专业,“门诊单元”和“出院人数”可以互相折算。1个“门诊单位”折算为2人次“出院人数”。
7.传染病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时间和会诊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8.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9.内镜诊疗5000人次(含内镜下治疗手术,晋升副主任医师至少500例,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消化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10.呼吸内镜诊疗200人次(含呼吸内镜下检查与治疗,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呼吸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11.心血管内科学和神经内科学及其他有介入治疗的专业可参照手术为主临床专业执行。
12.整形外科学和计划生育学专业的工作量指标不含出院人数,其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调整为手术/操作人次数(含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13.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
14.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中,形态、血液、微生物等亚专业申报条件为参与诊疗患者人次数,临检、生化、免疫等亚专业的申报条件为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15.临床类手术为主专业、非手术为主专业和中医类专业从事临床类“其它临床专业”工作的,工作量可以按“其它临床专业”工作量统计。
16.援外、援疆、援青、援藏、扶贫协作重庆、甘肃的,受组织委派执行抗疫、保健、担任业务院长等救援、医疗、工作任务的,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一年以上服务的,以及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岗位工作的,其工作量按照本专业晋升副高级年平均工作量要求,根据实际工作年数减免相应工作量。
17.疾控中心、急救中心、血液中心(血站)等卫生事业单位,中小学、托幼机构等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自主选择申报相应类别公共卫生专业。选择申报公共卫生专业的,按照公共卫生专业要求申报评审,其职称资格仅适用于相应岗位聘用。
二、护理专业
申报副主任护师: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 40周。同时,平均每年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 480 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或完成护理质量(教学)督导记录不少于 60 条;或业务技术操作次数不少于 3000 次。
疾控中心、急救中心、血液中心(血站)等卫生事业单位,中小学、托幼机构等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也可选择申报公卫护理专业,工作量要求按平均每年参加公共卫生或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 40 周计算。选择申报公卫护理专业的,按照公共卫生专业要求申报评审,其职称资格仅适用于相应岗位聘用。
三、药学专业
申报副主任药师: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 40 周。
四、技术专业
申报副主任技师: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 40 周。
附件3
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一)注册申报。呈报单位登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按照“系统快捷入口”“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路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单位申报人员登录以上平台,注册个人账号,在“申报系列”选择“卫生技术”进行填报,系统自动生成《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单位推荐。单位成立 7 人以上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其中在一线专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占到 80%以上。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员(含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推荐申报人选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提名,研究确定推荐申报人选,在单位内部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认推荐上报。
(三)逐级审核。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推荐人选纸质材料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提交电子信息,并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申报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集中上报。各级各单位要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申报标准、申报程序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评审条件;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四)集中确认。枣庄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申报材料集中确认,对审核合格的《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进行统一编号,呈报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申报人员打印本人带有统一编号的《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系统导出,A3 纸型双面打印),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备查。
二、填报材料及要求
(一)单位注册。“单位名称”为申报人员工作单位法定全称,与“单位意见”中的单位公章一致,不得填写简称、别称,不得填写内设机构或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二)个人注册。“出生年月”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三)基本信息。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身份证明材料和2寸正式免冠照。
(四)申报信息。“现从事专业”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中选择填报,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填报“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
(五)学历信息。“全日制学历”指参加全日制教育取得的最高学历。“评审依据学历”指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最高学历。严格按毕业证书规范填写,并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学信网查询并在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属于2001年以来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的,学位属于2008年9月1日以来中国大陆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颁发的各级各类学位的,必须提交)。本科学历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同时上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专科起点的本科,同时上传专科毕业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丢失的,须上传本人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原件。
(六)现专业技术职称。“现专业技术职称”:填写目前已取得的最高级现专业技术职称。“获得资格时间”:按照公布文件、职称证书所注明资格生效时间填写。“聘任时间及聘任年限”:聘任时间以聘文或聘书为准,需上传证书、聘书或聘文原件;年限为聘任累计年限。无“现专业技术职称”的,填写“无”。“改系列”申报的,据实填写。申报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须上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护理专业的须上传《护执业证书》。
(七)现任(含兼任)行政职务。填报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正式文件任命的行政职务,在申报系统中上传正式任命文件等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的,上传《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的审批手续(PDF格式的原件)或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经单位考核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信息。“年份”填写2018-2022年度考核情况及现职称层次聘期内其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情况,上传年度考核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改系列”申报的、非企事业单位交流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政策申报的,据实填写;没有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填写“无”。
(九)近五年学习培训及继续教育经历。填写学习主要内容、学时等信息,上传任期内继续教育考核合格证明或单位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证明材料。
(十)工作经历。应与人事档案记录一致。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完整工作简历,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系统。
(十一)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及表现。包括完成的业务工作任务、工作量,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的主要业绩和经济社会效益等,经单位审核同意后上传,字数不超过1200字。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职称政策性倾斜的项目。经组织安排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援青、扶贫协作、一线疫情防控工作的,以及符合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条件的,据实填写情况,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十三)专业工作量。用人单位审核填写工作量数据。
(十四)服务基层。申报晋升副高级主任医师的,填写服务基层相关信息。根据实际情况,上传《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或《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原件;或按照《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上传由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单位或所在市卫生健康委提供的相应书面证明,以及《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归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情况评价表》。
(十五)科研和专利。累计填报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获奖的应同时上传项目鉴定表或结题相关材料、获奖证书及获奖公报(光荣册)原件。通过鉴定的须上传项目鉴定表,且项目鉴定表课题承担人一页应有鉴定部门的公章,已结题的上传结题相关材料。已结题的立项类科研成果须上传相关立项材料。专利上传证书原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的还需同时上传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六)论文和著作。累计填报不超过3件。论文须上传能体现出CN刊号、出版日期的期刊封面、封底,目录(包含出版信息),论文正文,万方、知网等主要数据库的检索证明;著作须上传封面、图书在版编目、作者(编委)信息、目录、部分撰写内容正文等。SCI收录的文章,须上传具有相关检索资质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同时上传论文的中文译本。
(十七)学术兼职。累计填报不超过2项。如实填写信息并上传证书和文件原件。
(十八)表彰奖励。累计填报不超过2项。填写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表彰,上传证书及文件。
(十九)承担临床教学任务情况(含中医师带徒)。累计填报不超过2项。上传由所在单位审核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承担临床教学任务限于指导进修医师、带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医学实习生。有中医师带徒的,上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印发的、能够证明建立师承关系的正式文件。
(二十)其他成果。有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等其他成果代表作的,内容应符合《标准条件》有关要求,填报代表作各1件,累计不超过5件。
手术视频等影音形式成果,内容应能够充分展示申报者本人在开展专业工作中具备创新性能力或水平,刻录至光盘提交。成果命名格式为“申报专业+姓名+成果名称”;光盘命名格式为“姓名+所在单位+影音材料(文字)”,同时,填写纸质命名标签粘贴在光盘正面。
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代表作,应为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决策过程中切实发挥了重要参考作用的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参考决策部门(单位)盖章确认后上传。
(二十一)六公开监督卡。上传《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二十二)上传其它附件。
1.用人单位须提供一份体现申报人员符合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哪几条(至少两条)工作业绩和成果的证明材料,写明具体哪项业绩和成果符合《标准条件》中的哪一项,加盖单位公章。呈报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把关。
2.工作总结。需经单位审核加盖公章。
3.《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单位专家委员会推荐表》。
4.改系列评审或非企事业单位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的,上传单位出具的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5.其他没有对应项但须上传的证明材料。
(二十三)附件上传要求。所有上传的材料须按照系统要求的格式、参数扫描为电子文件,并完成相应文件名命名(命名格式为:姓名+材料名称+序号,如xxx学历证1;xxx年度考核表1,xxx年度考核表2,...;xxx获奖1,xxx获奖2,...;等等)。上传的证明材料,图像应清晰完整,不可颠倒,同一项附件涉及多页的,应扫描或用图像软件合成在一个文件中。
(二十四)其他。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专业的申报人员,提交能够充分体现申报人任期内专业技术水平、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病历10份(1份病历整理为1个PDF格式文件,以“病例诊断名称”命名,分别集中刻录在一张光盘上;光盘命名格式为“姓名+所在单位+病历(文字)”;同时填写纸质命名标签粘贴在光盘正面);无病房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无病房工作证明并上传至“上传其他附件”。
三、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各单位提交材料
(一)送审报告1份。主要说明本年度申报人员基本情况、申报人员数量等内容。
(二)申报人员花名册1份。呈报部门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统一编号的《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4份。
(四)“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职称政策倾斜的项目”申报人员花名册1份,按序号、姓名、统一编号、单位、申报专业、申报级别、申报倾斜政策依据等内容填写。
(五)提供由呈报单位出具的申报人是否具有到基层服务或对口支援任务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员的送审材料,装入评审档案袋,封面上注明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申报专业、晋升职称资格。
(七)以上报送材料除要求原件外,只需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相关纸质材料原件审查核对后,留存备查,不需上报,待评审结束后相关原件材料返还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复印件均需由单位人事科科长和单位负责人审查核实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四、有关表格内容填写说明
(一)《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有关内容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工作单位”名称须与公章一致。
(二)“现职称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称的时间。
(三)“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评审依据学历的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的学历填写分别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及以下”;1970-1977 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1993-1997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的学业证书,填写“省业余大学、大专”。大专(中专)专业证书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学历在申报系统中选择为“本科(已规培)”。
(四)“专业工作量”:申报人员按照申报专业结合自身情况,据实填写。
(五)“成果代表作”:填报任现职以来的成果情况。
(六)“论文著作”:
1.“论著名称”:先注明是“论文”还是“著作”,然后填写论著名称。如“论文:《××药物治疗××病的临床效果分析》”。
2.“杂志或出版社”:填写杂志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称。
3.“作者位次”:是著作的,按照“主编、副编、参编、通讯、并列”选填;是论文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写法,如: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1/1”;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
4.“刊号或书号”:医学中文杂志只填写CN号;经SCI收录的医学专业论文填写ISSN号。
5.“出版时间”:填写期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年×月”。
(七)“科研专利”:
1.“名称”:填写科研或专利的全称;不接收未结题、未鉴定的科研材料。
2.“作者位次”: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写法,如: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1/1”;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省级以下科研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员。
3.“成果名称”:填报由评鉴单位作出的评定鉴定结论,按“政府奖励、行业奖励、国家专利、其他”选择填报;没有获得政府、行业奖励的科研,但已经结题或鉴定的,填报“其他”。
4.“成果等次”:填写成果名称获得的等次,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他”、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选择填报。
5.“级别”:根据情况填写“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
6.“来源”:填写“自选”或“立项”。
7.“评鉴单位”:获得奖励的,填写政府或行业评鉴单位名称;只是结题或通过鉴定的,填写组织结题或鉴定单位名称。
8.“获得时间”:获得奖励的,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只是结题或通过鉴定的,填写结题或通过鉴定的时间。
(八)“承担临床教学任务情况(含中医师带徒)”:
“单位名称”:填写委派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单位名称。
“带教内容”:根据实际选填“指导进修医师”、“带教规培学员”、“医学实习生”、“中医师带徒”,带教医学研究生按“医学实习生”一类填写。
“带教数量(个)”:填写带教学生的数量。
(九)“其他成果”:
1.“时间”:根据手术、护理、科普作品完成的时间或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有关部门确认的时间填写。
2.“成果名称”:按“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其他成果(不包括科研和论文)”填写。
3.“名称”:根据成果名称填写,比如“手术视频:全髋关节置换术”。
4.“作者位次”: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写法,如: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1/1”;申报人为第 1 位完成人,系 3 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
5.“认可机关(单位)”:根据实际填写。
附件4
部分职称评审政策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
2.《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3〕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
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鲁办发电〔2022〕52 号)
5.《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
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8.《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6号)
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号)
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
11.《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
1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 号)
13.《国家卫生计生委等 7 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 号)
1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卫办科教发〔2021〕18 号文件的通知》(鲁卫科教字〔2021〕2 号)
15.《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 号)
附件5
填报申报人员有关数据注意事项
一、填报范围
2023年度市级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的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医师不含公共卫生类别)中,有病房专业的申报人员。
具体专业包括:A111心血管内科学、A112呼吸内科学、A113消化内科学、A114肾内科学、A115神经内科学、A116内分泌学、A117血液病学、A118传染病学、A119风湿与临床免疫学、A121普通外科学、A122骨外科学、A123胸心外科学、A124神经外科学、A125泌尿外科学、A126烧伤外科学、A127整形外科学、A152小儿外科学、A131妇产科学、A132妇科学、A133产科学、A15儿科学、A151小儿内科学、A21口腔医学、A22口腔内科学、A23口腔颌面外科学、A24口腔修复学、A25口腔正畸学、A1A1眼科学、A1A2耳鼻喉(头颈外科)学、A17皮肤与性病学、A11D肿瘤内科学、A128肿瘤外科学、A129康复医学、A30护理学、A31内科护理、A32外科护理、A33妇产科护理、A34儿科护理、A35门诊护理、A36社区护理、A37其他护理、A38中医护理、A39公卫护理、A11内科学、A11A结核病学、A11B老年医学、A14计划生育、A1B精神病学、A10全科医学、A51中医全科医学、A52中医内科学、A53中医外科学、A54中医妇科学、A55中医儿科学、A56中医眼科学、A57中医耳鼻喉科学、A58中医骨伤学、A59中西医结合骨伤学、A5A中医针推、A5B中医推拿学、A5C中医针灸学、A5D中医皮肤与性病学、A5E中医肛肠科学、A5F中西医结合学、A5G中西医结合内科学、A5H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二、下载填报
用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相关人员信息填报和审核工作。
请从指定网址下载《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资料”页面下载),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做好本单位相关人员数据准备和填写,不得改变所下载表样,填表信息必须与经单位审核后的申报系统填报信息一致。呈报部门负责收集并审核确认填表人员应填尽填、填表信息规范有效。因填表信息不全或不规范影响评价工作的,由呈报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
三、注意事项
1.下载后的《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填报时不得改变表样。数据文件后缀名应为.xlsx(不得是xls文件)。如数据文件存在多个sheet,所准备的数据应存放于第一个sheet中。
2.机构名称。《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医疗机构名称”为保持与数据库中名称一致,不允许机构自行填写,需从下拉菜单中选择。选择时应按照“行政区划一市”、“行政区划-区县”、“医疗机构名称”的顺序依次选择。
3.日期格式。《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出生日期”、“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提取工作量数据截止时间”三项,字段类型应为“短日期”(即excel中单元格格式为日期),且格式应为YYYY/MM/DD,不得出现2月30日,4月31日之类的非法日期。其中,“提取工作量数据截止时间”应根据当年评审政策要求填写。
4.申报专业。《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的“申报专业”,应依据《申报专业列表》所涵盖专业,将相应专业申报人员信息进行汇总,不在列表范围内的专业,不需要提供人员信息。
5.科室编码。《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的医师“所在科室”编码,须与其所管住院病人《病案首页数据》中的“出院科别”编码一致,且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详见《病案首页数据》RC023)的范围。如某医师所在科室为脊柱外科,但其所管病人的病案首页中,“出院科别”均为“0403”(骨科),则在《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该医师的“所在科室”也须填写为“0403”。建议人事部门人员与病案管理人员配合填写。
请注意,医师“所在科室”并不需要与“申报专业”进行匹配。将“所在科室”修改后,不会改变本年度申报职称的专业。
6.多科室/多机构工作经历。有医师具有多科室/多机构工作经历时,为保证其各科室/各机构病案信息被统计到,应根据其工作经历分别填写《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
请注意:同一名医师,多条记录的“执业证号+姓名”应完全一致,系统以“执业证号+姓名”作为识别同一人医师的依据;
同一名医师,不同记录的“提取工作量数据截止时间”要有所不同,以便系统区分其当前任职科室/机构,并完成数据合并计算。
否则将无法合并计算,仅能体现该医师在当前机构的工作情况。
例如,某医生曾在机构A和机构B分别任职。机构A对应的“提取工作数据截止时间”以他在机构A的任职时间为准,如其在机构A任职至2016年5月6日,则此处填写2016年5月6日;机构B的“提取工作数据截止时间”以本年度评审政策为准,如2022年6月30日。
同时,每个机构的所在科室,应与医生在该机构所管住院病人的“出院科别”保持一致。如下表所示:
医疗机构名称 |
姓名 |
执业证号 |
所在科室 |
现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
提取工作数据 截止时间 |
机构A |
某某 |
12345678 |
0401 |
2013-07-01 |
2016-05-06 |
机构B |
某某 |
12345678 |
0403 |
2013-07-01 |
2022-06-30 |
7.重名问题。若同一医疗机构、同一科室有医师重名,且在本年度职称评审中申报相同专业,为分别统计其工作量,应将医师的信息在《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予以区分,并与《病案首页数据》中相应医师姓名对应。如不处理,所有重名人员都将不参与计算,无法产出相关指标。
如某科室有两名“张三”同时申报,可将其中一名医师在《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的“姓名”修改为“张三1”,并把该医师所管病人的病案数据中对应的医师姓名也修改为“张三1”。
注意:为保证姓名的统一校验,修改重复姓名时务必遵循统一规则,即姓名+数字。
四、病案首页数据获取渠道
医院相关专业申报人员的病案首页数据,统一从山东省病案首页采集与住院分析系统提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资料”处下载《病案首页数据(样表)》《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机构版)》,据实填报并自行通过校验后,加密逐级专人报送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