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委属有关单位,省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发挥专家作用,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专家库包括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宣教培训等专业领域。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开放、择优、淘汰的原则组建专家库,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和专家推荐单位协助做好专家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专家的技术服务活动加强管理,依法实施监管。
第二章 专家遴选
第四条 专家的任职条件: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廉洁公正、积极主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服务,无党纪政纪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练掌握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等工作,在省内相应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际工作经验丰富,在本行业领域工作经历5年以上。对于实践经验非常突出,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从事该项工作10年以上的专家,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泰山学者等不受年龄限制。任期内年龄达到65周岁时,自动解聘。
第五条 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推荐。符合本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人选,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提名推荐,经市卫生健康委初审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属(管)单位及其他行业专家,经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提名推荐,报省卫生健康委。退休人员需原工作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推荐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筛选确定专家人选;
(三)公示。在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对拟确定的专家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附件);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职业健康相关个人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及专著等证明材料;
(五)职业健康工作相关奖励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专家的工作职责与职业守则
第七条 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职业病防治地方法规、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工作;
(二)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
(三)参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健康工作质量控制、督导、调研和抽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等活动,提出专业、客观意见;
(四)参与职业健康行政审批相关的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工作;
(六)参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七)参与职业病防治科研和技术咨询工作等;
(八)完成省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的职业守则: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开展工作,独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不得参与有碍公正性的活动,出现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进行商业营利或违法活动;
(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在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发现技术报告、文件等弄虚作假、粗糙滥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七)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第九条 专家在参与技术评审、质量控制、事故调查、诊断鉴定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党和政府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一)不得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馈赠的财物或者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报销应由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不得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宴请、旅游和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等活动;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推荐、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推销产品,承揽业务,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四)不得在工作中有明显的偏袒或者歧视现象,干预、影响技术评审等工作过程和结果;
(五)不得在未参加技术评审会议或者踏勘现场的情况下,出具同意通过评审或验收的意见,不得对明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技术报告出具同意通过的意见。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调整,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解聘。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程序重新遴选入库。期间增补或调整的专家,任期按照同届专家的有效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后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库使用时,可根据职业健康业务工作需要,综合考量专家专业、职称和执业资格等条件随机抽取专家,专家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当即抽取下一名专家。参加职业健康行政审批相关技术评审的专家,原则上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当次专家人数的1/3。
第十三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专家执行任务前,专家抽取使用(委派)单位应将工作任务及对象告知专家,如与技术审查对象或被调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实行回避。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等评审工作需使用专家库专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家劳务费及差旅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或报销。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工作记录和评估管理制度,实时对专家的履职情况、业务能力、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并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推荐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以上(因病、出差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未完成指(委)派任务或不接受委派工作的;
(二)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商业营利或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其他工作秘密的;
(五)在执行专家任务中有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等行为的;
(六)被投诉举报,拒不配合调查的;
(七)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八)不遵守本办法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