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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山东省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10-22

印发《山东省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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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医保局、工会、委、妇联、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推动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健康发展,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了《山东省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总工会

共青团山东委             山东省妇女联合

                   山东省红十字会

20241014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

为推动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卫医急发〔202418号),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

1.健全工作体系。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严格履行意愿登记、捐献见证、器官分配、人道关怀、缅怀纪念等工作职责,科学规范获取器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应用和推广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公平公正地进行分配。全省力争近5年每年度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人数增长超过10%5年内百万人口捐献率达到9(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

2.深化多部门合作。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相互通报工作信息,联合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志愿服务、表扬奖励等活动,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系统性多学科协作机制的建设,形成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合力。(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医保局、省工会、共青团山东省委、省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救护车在公路上优先通行。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沿线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在收费站、服务区等沿途重点部位积极开展公路服务工作。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出具人体器官捐献亲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因地制宜设置人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将符合条件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对符合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减免遗体接运、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财政部门依法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给予支持。

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广电部门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加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政策宣传、科普宣传力度,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典型人物、感人事迹宣传报道,鼓励引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围绕人体器官捐献主题积极创作相关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并加大在各频道频率和新媒体端的播出力度。

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建立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等与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信息联动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探索“总对总”对接,实现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信息联动。通过电子社保卡签发渠道,宣传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知识。依法依规奖励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

团委积极发挥思想政治引领并与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联动,鼓励社会各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广泛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3.提升示范带头作用。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鼓励党员干部逝世后捐献器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红十字会等有关群团组织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高校、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普及,鼓励职工和师生参加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营造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风尚。(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省总工会、共青团山东省委、省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二、优化服务和保障

4.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指定相应部门和专门人员为有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的个人和捐献者直系家属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制定细化鼓励人体器官捐献的措施和保障政策,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及其家属的跟踪服务工作,向人体器官捐献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所在医疗机构为在该院成功捐献者直系亲属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查体服务,为有住院需求的捐献者直系亲属开辟绿色通道。各地要严格落实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政策,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需要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排位等待捐献器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红十字会配合)

5.加强人道主义关怀。对捐献者直系家属开展困难帮扶、养老助学、精神抚慰等人道关怀活动。依法依规表扬奖励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鼓励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区建立人体器官捐献者缅怀纪念场所,稳步提升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社会认知度,赢得全社会对人体器官捐献更广泛的认同和支持。(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6.畅通信息报告渠道。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潜在捐献者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区域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协助当地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及人员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人体器官捐献信息报告工作纳入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内容,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宣传、信息报告人员培训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红十字会配合)

三、强化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

7.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坚持“自愿无偿”的人体器官捐献原则和理念,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的实效性。编写人体器官捐献科普材料,培训科普宣讲师资,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人体器官捐献科普馆()(省红十字会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8.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拓宽互动交流渠道,探索运用网络新媒体平台,融合传统媒介,开展交互式信息沟通,传播正能量。将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广告纳入公益广告年度活动规划,加大在公益广告中的投放比例在公交、地铁场站及交通工具内的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展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标语。将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内容列入医学院校教材和课程,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学科建设。探索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信息与电子健康码、电子社保卡、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信息对接试点,在电子健康码、电子社保卡、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上显示器官捐献志愿标志。(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

9.深挖宣传潜力。结合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献血屋、献血点等红十字宣传阵地,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捐献等工作同推动、同部署,围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政策解读、答疑释惑、科普宣传、经验推广、捐献者感人故事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媒体服务和信息发布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及各科室宣传栏摆放人体器官捐献宣传科普材料,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媒介播放人体器官捐献宣传视频。更加提高全社会对器官捐献重要意义的普遍认识,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遗体器官捐献的良好氛围。(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10.提升社会认知度。在器官捐献相关纪念日举办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带动作用、导向作用和示范作用,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报道人体器官捐献的典型人物、感人事迹,讲好人体器官捐献故事,发掘感人事迹,制作精良的文艺作品,传播好人体器官捐献理念,提升人体器官捐献的影响力、公信力。(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四、规范人员队伍管理

11.严格协调员注册和培训。工作人员报名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以下简称协调员)时,其所在单位应综合考虑其在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履职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择优推荐。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对拟注册协调员的人员要进行严格把关,依规审查拟注册人的人事关系、专业资格等相关材料,符合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由省红十字会审核批准后登记注册。协调员要肩负起器官获取时的见证责任,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员参加相关法规和业务培训,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12个学时,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要积极组织服务范围内协调员参加互动、讨论、实操演练等形式的团队培训,不断提高协调员的法治素养、职业精神、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省红十字会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12.加大协调员监管力度。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从参与捐献宣传动员、捐献见证案例数量及驳回修改次数、所见证案例在媒体报道宣传次数、人道关怀、缅怀纪念服务、廉洁自律等方面对协调员实施日常监督和考核。对工作岗位变更等不再从事协调员工作的,按程序及时注销其协调员工作证件。做好协调员岗位设置、薪酬待遇和职称晋升等方面保障,确保协调员队伍健康稳定发展。(省红十字会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

13.强化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省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至少成立一支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人道关怀、缅怀纪念等志愿服务活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置人体器官捐献服务站、组建志愿服务队,提供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和咨询服务,协助人体器官捐献者及其亲属办理捐献手续,协助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完成捐献见证、捐献者缅怀纪念,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鼓励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牵头,省总工会、共青团山东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14.深入开展志愿服务。积极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与社区志愿服务等活动深度融合,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知识“进医院、进高校、进社区、进机关”的公益宣传活动,广泛进行政策解读、科普宣传、捐献者感人故事宣讲,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普及,号召更多人参与器官捐献志愿登记,有序推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省红十字会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共青团山东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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