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佩戴口罩的情形
1. 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接触时;
2. 集中(居家)隔离、出院康复的新冠感染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接触时;
3. 就医人员及探望和照护病人时;
4. 在疫情防控期间,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5. 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 1 米距离接触时;
6.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人员。
二、提倡佩戴口罩的情形
(一)公共交通工具及场站
7.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公交车站、地铁站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公共交通场站;
8. 乘坐飞机、火车、公交车、轮船、出租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人员密集场所
9. 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场所;
10. 前往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机构、监狱、看守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外来人员。
(三)其他情形
11. 按照行业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行业、岗位和情形;其他无法排除风险的情形。
公众应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本指引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