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抗疫企业风险过桥基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抗疫企业风险过桥基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抗疫企业风险过桥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坚持防疫生产“两手抓、两不误”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有效防范和化解我市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资金流动性困难,帮助企业及时获得转贷支持,根据《枣庄市抗疫企业风险过桥基金方案》,现设立“枣庄市抗疫企业风险过桥基金”(以下简称“抗疫企业过桥基金”)。为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疫企业过桥基金主要为我市辖区内基本面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疫情期间流动资金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对于企业用于违规领域或限制性行业的到期贷款,不予支持。
第三条 抗疫企业过桥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运营原则。
第二章 基金构成和运营机构
第四条 抗疫企业过桥基金总规模2亿元,其中:市级出资10000万元(含正在运营的枣庄市应急转贷基金5000万元),山东泉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00万元、山东国金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00万元、枣庄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0万元,滕州市1000万元、薛城区1000万元、山亭区1000万元、市中区1000万元、峄城区1000万元、台儿庄区1000万元、枣庄高新区1000万元。此基金为企业纾困解难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为我市企业在疫情期间提供应急转贷服务,根据形势需要,可适时扩大基金规模。基金存续期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确定,待疫情防控形势平稳、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常态后,经全体出资人同意,抗疫企业过桥基金可并入枣庄市应急转贷基金,按其运营管理办法存续运营。
第五条 由枣庄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权属公司枣庄市财融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作为该基金的运营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三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六条 抗疫企业过桥基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的;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信息记录良好;
(四)原流动资金贷款(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符合贷款银行续贷条件,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续贷并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
(五)经运营机构审核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申请人使用基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每日使用费率不超过0.6‰,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八条 申请审批基本程序。实行“云签约、线上办”与线下办理相结合。申请人提出转贷申请,贷款银行按流程审批后向运营机构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运营机构即可按流程将转贷款项付款至贷款银行指定账户;转贷资金使用结束后,申请人将转贷资金本金及使用费归还运营机构账户。
抗疫企业风险过桥基金业务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抗疫企业过桥基金原则上每笔贷款转贷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出资企业和出资区(市)属地企业可按出资额不超过1∶3比例放大使用。
第十条 基金运营期间,扣除运营成本后所获净收益按出资比例分配,其中市级出资收益由运营机构承收,出资企业和区(市)收益按年度提取利润,计入本金,待退出时一并返还。如有关企业、区(市)申请退出基金,需提前一个月向枣庄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不再参与运营收益分配。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为确保抗疫企业过桥基金的运营效益和资金安全,贷款银行应优先使用本基金帮助企业开展转贷业务,并与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制定业务流程,严格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确保转贷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要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积极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对重要环节实行重点监控,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及时支付、收回,保障转贷资金安全。原枣庄市应急转贷基金在优先满足抗疫企业过桥基金业务的基础上,对超出抗疫企业过桥基金支持范围的转贷业务,仍按照市应急转贷基金原流程执行,风险防控仍按照原风控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和贷款银行应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银行转贷联系单等转贷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还款、贷款账户是否被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要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坚持科学审慎原则,按税后利润的1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基金规模的3%后,可暂不再计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筹集市级抗疫企业过桥基金,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参与合作,并对各贷款银行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调度及绩效评价,督促贷款银行履行续贷承诺。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负责审查企业续贷条件,出具银行转贷联系单,办理续贷放款,做好续贷信息函告和受托划转续贷资金等工作。由于贷款银行主观原因(制度流程、放款环节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除外)未按期续贷,应承担转贷周转资金损失风险责任,导致资金未能按时归还的,运营机构应取消贷款银行合作资格,依法及时向其追偿,扣减考核奖励并取消评优资格,调减政府性对公存款调配比例,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报其上级机构。对非因不可抗力恶意抽贷的贷款银行,取消其申请各类政策和奖励的资格,并通报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申请企业原因导致抗疫企业风险过桥基金未能按时归还的,运营机构要取消与该企业的业务合作,并依法及时向其追偿;对于恶意违约的企业,要将其违约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服务平台,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要规范业务收费行为,除资金使用费以外,不得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每半年向枣庄市抗疫企业风险过桥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和出资人汇报基金运营情况。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申请企业、贷款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抗疫企业过桥基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