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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1-18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我市及市外来枣的 60 周岁(含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分国籍、不分地域,一律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待政策。  

二、优待方式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老年人电子优待证(2021 年推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中任何一种有效证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老年人优待政策,实现各区(市)互认、市内通用。  

三、优待内容  

(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市和各区〈市〉各类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以及所有 BRT 线路)。(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市外老年人来枣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 65 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60—64 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和绿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协、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作为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升民生福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强化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优待政策落实到位。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老年人优待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卫生健康委要发挥指导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林业和绿化局、市科协要按照职责分别抓好优待政策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等部门要细化优待标准,明确老年人免费乘坐的公共交通线路、享受门票减免政策的景区、享受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半价的景区、享受免费或半价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并在官方网站和景区、场馆入口等处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经费投入。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要做好有关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政策调整情况、景点门票以及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的优待减免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四)确保政策落实。具体承担优待服务的单位和场所,要按照惠民利民、简便易行、全市互认的原则,根据老年人的特点,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为老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要在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确保老年人能够便利、快捷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优待政策、落实措施和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营造优待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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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枣政字〔2020〕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