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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榴”心中之疑似职业病

作者:综合监督与法规科 时间:2024-08-01

一、什么是疑似职业病?

现有接触证据或医学证据尚不能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是职业病,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以明确诊断的一种暂时的疑似疾病状态。

二、如何界定疑似职业病?

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界定为疑似职业病:

1、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为明确诊断认为需要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作进一步医学观察、诊断性治疗或因果关系判定的;

2、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时出现的疑似病例;

3、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同一时期其他劳动者出现有相似客观表现的疾病;

4、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特异性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三、发现疑似职业病如何处理?

1、界定机构应出具《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并按相关要求报告。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到《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安排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疑似职业病告知书》不作为职业病诊断或鉴定必备的证明材料。

3、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终结后疑似职业病状态自然终止。

四、界定疑似职业病的注意事项?

1、可参考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综合分析后界定。

2、在岗期间发现的疾病是否是疑似职业病,应结合既往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分析。

3、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应重点考虑职业暴露与个体健康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

4、对已界定为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不再因同一疾病进行二次界定。

五、疑似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1、被发现疑职业病时有被告知的权利。

2、有获得检查诊断、医学观察由用人单位付费的权利。

3、有按规定选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检查诊断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

4、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有申请鉴定的权利。

5、对鉴定结论不服时,有申请再鉴定的权利。

6、鉴定时有参与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的权利。

7、有提请与用人单位存在厉害关系的专家回避其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权利。

8、有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有关鉴定费的权利。

 供稿:综合监督与法规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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