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卫生检查:
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职业卫生培训,是否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用人单位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7、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8、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9、用人单位必须检查是否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10、用人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是否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否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1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洪区。
二、职业卫生评价:
1.职业病危害评价主要包括职业卫生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文、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三项。
2.职业健康现状评价是指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暴露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综合评价。
3、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评价主要包括:物理因素:超高频辐射、高频辐射、工频电场、微波辐射、紫外线辐射、高温、噪音、手传振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化学因素:总粉尘浓度(电焊烟尘、砂轮磨尘、水泥粉尘等)、可吸入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重金属(锰、镍、钠、铅、铜等)、稀土 金属和其他金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