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项目 | 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案件名称 | 枣庄市立医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案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枣卫传罚字〔2024〕第0001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枣庄市立医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7040093310479A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国辉 |
处罚结果 |
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25日 |
行政处罚公示期限 |
2024.07.29-2025.07.29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