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生计生委统一负责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质量控制中心作用,不定期对各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卫生局(卫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全面检查。由市卫生计生委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区(市)卫生局(卫计局)分级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各区(市)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区(市)卫生局(卫计局)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卫生计生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理的有关问题,要求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并将整改结果报上级卫生计生部门。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健康发展,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二)已被批准的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批准范围、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开展业务,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三)是否存在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行为;
(四)是否存在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
(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全省规划的要求,做好本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规划、遴选与推荐工作。凡未纳入地区规划、违反规划要求的机构设立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区(市)卫生局(卫计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区(市)卫生局(卫计局)在省、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专项检查。由市卫生计生委部署启动,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二)不定期检查。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及时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卫生局(卫计局)切实履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各区(市)卫生计生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对违法违规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规范行业秩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配合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依法进行处理。
(三)《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枣庄市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签发机构和人员,以及委托管理机构对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的培训、工作督导等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审核;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业务培训;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具体政策的适用情况;
(四)《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和签发档案资料的保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采取开展一次《出生医学证明》督查,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组成检查小组,对所辖机构进行督查,范围覆盖全市各签发管理机构。
(二)不定期抽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结合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各区(市)对签发单位进行抽查,重要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委赴现场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汇报。听取区(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委托管理机构的工作汇报。
(二)查资料。查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档案资料、相关登记台帐资料。
(三)看现场。查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办证窗口及空白证件、签发档案保存现场。
(四)反馈。反馈《出生医学证明》督查工作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执业医师法》、鲁卫妇社发[2014]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工作人员在签发过程中,对为骗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便利,或违规擅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或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评价与监管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级综合、专科医院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医疗机构的综合管理、质量安全、技术水平等全面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管。结合评价结果,对医院进行定级、复核及不定期评价。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同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综合评价该医疗机构是否达到相应级别、类别医疗机构标准。
(二)四年为一个评审周期,评审周期内,对医疗机构的重点专科建设等进行定期重点评价,周期结束时再次组织进行评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单位自查。有关医疗机构对照等级评审相关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对发现问题单位立即自行整改。
(二)市级检查评估。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估。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现场访谈等方式,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单位自查上报。各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的相应等级,提交相关材料。
(二)组织评审。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评审权限,由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评审。
(三)评审反馈。检查专家组向被评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四)整改落实。被评单位对反馈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逐级上报整改情况。
(五)动态管理。评审周期内,实施动态管理,进行定期重点评价,相关情况作为下一周期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要求,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逐级上报整改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指标数据要求,确定申请医疗机构等级,并将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医疗废弃物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与抽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市卫生计生委重点对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查采取查资料、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重点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登记交接、暂时储存、安全处置、人员培训、职业防护以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件的处置等进行检查。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由当地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委赴现场进行检查并督促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推动工作开展。
(二)区(市)级检查。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市级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专项检查,采取听取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通知检查对象。正式下发检查通知,成立检查组。
(三)实施检查。听取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情况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查看,与有关人员交流和质询。
(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委书面反馈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五)督促指导。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督促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存档。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般性问题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的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严重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由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并向市卫生计生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委直接督促落实;对管理混乱的区(市)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对负责人进行约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