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政务公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责任清单

枣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任清单四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二)

作者: 时间:2017-01-13

事后监管制度(二) 


           (六)采供血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活动管理,保证血液质量安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血库;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1.落实血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质量管理情况;

3.人员管理情况;

4.建筑、设施与环境管理情况;

5.设备、物料、安全与卫生管理情况;

6.献血(浆)服务管理情况;

7.血液(浆)实验室管理情况;

8.血液(浆)保存、发放与运输情况;

9.投诉与不良反应管理情况。

(二)对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落实采供血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制定并落实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计划情况;

3.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4.开展专项整治情况;

5.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情况;

6.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实地查看血液(浆)管理工作情况,对工作人员及献血(浆)者进行询问。

(二)查阅与血液(浆)管理工作有关的资料,了解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机构在管理工作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听取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机构关于血液(浆)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四)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通过交流,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重点环节,详细询问了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中心血站、血库和医疗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措施

    1.自查。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心血站、血库、医疗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查本辖区、本单位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落实全程记录制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期限。

    2.市级督导检查。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和本市工作安排,以及年度质量控制评价或《献血法》落实情况检查等开展市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卫生计生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实行监督检查与暗访、突击检查相结合,切实发现具体问题,总结监管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二)单采血浆站管理的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卫生计生委不少于2次,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少于4次。落实全程记录制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期限。

2.开展专项整治。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要有总结和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通知检查对象。正式印发检查通知,成立检查组;

(三)实施检查。听取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机构情况汇报,查阅档案材料,查看工作现场;

(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发现较大问题的,由市卫生计生委书面反馈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五)整改稽查。在限定整改期限完结时,对被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或委托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六)存档。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一般性问题,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的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由市卫生计生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由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升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卫生计生委管理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

 (二)是否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是否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四)是否存在不按期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的行为。

(六)是否开展医疗服务社会评价,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受理和长效管理机制。 

(七)是否存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置、整改不到位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

(八)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对所管理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抽查,排查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质量,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项检查。

(二)全面检查。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所管理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管理任务。 

(二)自查。医疗机构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和持续改进,推动工作开展。

(三)区(市)级检查。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不达标的督促整改。

(四)市级监督检查。采取听取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工作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通知检查对象。正式下发检查通知,成立检查组。

(三)实施检查。听取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情况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查看,与有关人员交流和质询。

(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委书面反馈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五)督促指导。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督促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存档。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般性问题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的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严重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由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并向市卫生计生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委直接督促落实;对管理混乱的区(市)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对负责人进行约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依据。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

 

(八)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二)是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了艾滋病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治等相关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2.采供血机构在采供血活动中加强艾滋病检测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工作;

3.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4.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落实艾滋病预防、控制措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特别是针对人员流动频繁的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做好监督检查的相关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督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二)专项督查。一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对重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二是制定专项督导计划,对艾滋病病例上升趋势较快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评估,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三是针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和艾滋病防治项目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制定督查计划,组织专家组,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和艾滋病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运行不力、艾滋病项目进度迟缓的进行督查整改。

(三)不定期抽查。依据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机构单位上报的艾滋病检测数据和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对存在艾滋病防治突出问题的机构单位,根据及时处置、反应迅速的原则,每年组织1次以上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艾滋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保质高效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监督检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

(三)进行结果汇总。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及时汇总检查结果。

(四)通报监督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指导各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督促辖区内相关机构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艾滋病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治等的机构和单位,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二)发现区(市)卫生计生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监管不力的区(市)卫生计生部门与相关机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队伍建设。

(二)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和监测预警。

(四)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和卫生应急宣传。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决策系统建设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二)督导检查。查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有关的资料,了解被检查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了职责。

(三)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通过交流,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重点环节,详细询问了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以自查为主。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了职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不定期开展市级监督检查。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1次以上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于在全市开展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二)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交流座谈等方式。

(三)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反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认真整改落实。被检查对象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

(五)复查整改情况。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了职责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改和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养生保健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市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市)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必要时,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扶持保障政策的组织落实情况;

(三)中医药文化建设及中医药科普宣传工作情况;

(四)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标准规范、技术应用情况;

(五)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情况;

(六)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情况;

(七)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

(八)中医药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书面或现场工作汇报;

(二)查阅工作档案和有关资料;

(三)现场查看;

(四)举行工作座谈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年底组织一次检查,监督检查区(市)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属医药卫生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在上半年或者下半年组织对全市中医药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社会投诉等情况,结合中医药项目经费、业务、科技、教育、文化等工作需要,组织现场专项检查并督促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分片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形式,了解掌握被检查对象中医药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处理。


 供稿:来源:王国柱
主办单位: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2036号 联系电话:0632—3314381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692958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16051162号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12号 网站标识码 3704000019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