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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任清单四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三)

作者: 时间:2017-01-13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三) 

     (十一)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我市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学习传统医学的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区(市)中医药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确有专长人员是否具有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资格(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二)确有专长人员是否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三)出具证明材料的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或从业10年以上)的中医执业医师是否具备《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四)确有专长申请人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是否属实。

(五)申请人所在区(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确有专长人员填报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的审核把关情况。

(六)对组织确有专长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年限证明、从事专业专长证明等报名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

(二)指导区(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已具有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管。

(三)接受国家及省中医药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四)对公众关于确有专长人员的投诉举报开展组织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对负责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资格审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严格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对确有专长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和监管。

(三)严格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对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中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

(四)每年对各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确有专长考核合格人员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和抽查,抽查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10%

(五)开通投诉举报电话、网络等渠道,接受公众对资格考核违规的投诉举报,对调查核实者依法依规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二)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确有专长考核程序、内容、标准等进行严格全程监管。

(三)确有专长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计生委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规范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配备使用管理,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

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设情况。成立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坚持落实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等情况。

(二)网上采购情况。除麻醉药品等国家另有规定的药品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设置专人负责网上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三)配备使用情况。建立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优先配备使用制度,制定相关文件;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配备使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区(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药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

(四)合同签订情况。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合同;按要求签署、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五)宣传培训情况。医疗机构以多种方式开展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合理用药宣传和培训;建立规范的处方点评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采取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专项检查,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情况的监督检查,覆盖全市五区一市;每个区(市)随机检查两所公立医院,并随机抽查一个区(市)的两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配备使用等相关情况;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结合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数据,指导各区(市)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医疗机构的抽查,重点对不按要求进行网上采购、网上采购金额明显偏低以及配备使用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要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委赴现场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等;

(二)通知检查对象。制定下发检查通知,成立检查组;

(三)实施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的医疗机构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重点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委进行书面反馈,由各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督促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五)有关监督检查材料存档备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医疗机构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一般问题,要求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二)对医疗机构长期不按要求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网上采购金额明显偏低或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由市卫生计生委进行书面反馈,由各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约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督促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十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资源,督促医疗机构在其执业范围内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监督检查内容。

 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医疗机构命名是否合规,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定期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单位的公示。

(二)针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否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专家评审制度,医疗机构用房、通讯、水电等公共设施能否满足需求,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诊疗科目设置、科室命名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定期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单位公示。

(三)针对医疗机构校验的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是否按期进行校验,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是否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否在限期整改期间等。

(四)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工作的开展情况,是否认真执行设置审批程序,是否严格落实执业登记规程,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医疗机构总数的10%

(二)利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定期了解各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接受公众对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协助)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市属医疗机构及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市级监督检查。

1.定期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2.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普遍监督,组织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公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执业范围,便于群众监督。

(五)借助专项行动,组织专门力量,打击非法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违法执业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组建检查专家组,并将相关材料印发给专家组和被查单位。

(二)实地检查。检查专家组通过听取被查单位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实地查看、抽查档案、座谈交流等形式,对被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专家组向被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形成书面检查工作报告,报市卫生计生委。

(四)整改落实。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发现各区(市)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程序不当、资料不全等问题的,当场责令限期改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市委、市政府与各区(市)党委、政府签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工作指标和要求落实到位,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市)、乡(镇、街办)党委、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育政策实施情况(人口出生动态监测、人口出生分析预警、社会宣传引导、公共服务风险防控情况);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级党委、政府建立执行情况以及生育水平、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素质等人口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三)依法行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规范管理情况);

(四)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等机制运行情况;

(五)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落实情况;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情况;

(七)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扶助政策兑现情况;

(八)出生信息全面、及时、准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实行市级监督检查与区(市)、乡(镇、街办)自查相结合。对出生瞒漏错报、“两非”行为、违法行政等采取平时暗访调查的方式进行个案查处;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质量等方面的内容,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询问;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等重点任务的落实实行专项监督考核;对计划生育基础性业务工作,采取日常信息监测、文件资料报送或工作调研等方式进行日常监控;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五区一市、高新区管委会、乡(镇、街办)实施年终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考核方案及具体实施办法,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予以印发。

(二)实施检查考核。采取平时调查、第三方调查、专项考核、日常监控、年终考核等方法,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考核,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情况反馈。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四)汇总报告。将检查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情况报告,报党委、政府领导。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方案》,建立通报批评、重点关注、黄牌警告、重点管理四个层级递进的追究制度,细化责任追究标准,明确责任追究内容,实行事先提醒、触线警示、过线否决。对平时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查处。

 

(十五)传染病防治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消毒产品生产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二)是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了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2.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

3.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

4.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5.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

6.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月对各区(市)上报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各类传染病发病情况、有无死亡病例、有无爆发流行、是否及时上报等。对各区(市)上报情况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二)专项督查。一是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对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二是根据传染病各类病种的疫情制定专项督查计划,对疫情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评估,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三是针对传染病防治相关项目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制定督查计划,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项目进度迟缓、运行不力的进行督查整改。

(三)不定期抽查。依据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机构单位上报的传染病防治数据和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对存在传染病防治突出问题的机构单位,根据及时处置、反应迅速的原则,每年组织1次以上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保质高效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积极发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

(三)进行结果汇总。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及时汇总检查结果。

(四)通报监督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指导区(市)卫生计生部门督促辖区内相关机构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等的机构和单位,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二)发现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管不力的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与相关机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防控不力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按《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供稿:来源: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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