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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任清单四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四)

作者: 时间:2017-01-13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四) 

(十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重点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公共场所,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重点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1.各类场所、人员依法取得资质情况;

2.各类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

3.各类场所落实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情况;

4.各类场所设备设施卫生检测情况;

5.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对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制定并落实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计划情况;

3.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专项整治情况;

4.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情况;

5.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全程记录制度,对监督检查情况下达监督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稽查。

(二)督导检查。对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实行监督检查与暗访、突击检查相结合,注重检查具体单位,注重访谈基层干部和群众,切实发现具体问题,总结监管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三)专项整治。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和市政府的部署要求,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制定专项整治计划方案,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总结。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常规检查。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对公共场所依法执业活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较重和较多环节重点监督检查。

(二)开展暗访和突击检查。充分发挥暗访和突击检查作用,除特殊检查外,一般监督检查必须开展暗访,力求发现实际问题。

(三)开展卫生监督抽检。对不少于20%的重点公共卫生场所开展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必要时开展抽样检测,检测卫生状况,每年不少于1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监管对象的特点,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重点、责任分工和检查方法。

2.在被查地区、被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按照分工安排、标准规范等进行现场检查(问卷调查)。

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知情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4.对违法行为采集证据(书证、物证、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5.对需要改进的事项或需限期改进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和执法建议书。

6.现场检查情况汇总、核查。对暗访、现场检查、调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并与被查地区、被查单位进行沟通核实,并进行反馈。

7.在限定整改期限完结时,对被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或委托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核,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由我委直接立案调查;对一般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由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不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属于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和检察机关;对管理混乱的地方和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对负责人进行约谈。

 

(十七)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我市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三)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七)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开展自查。全市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二)重点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每年1次的全覆盖监督检查。

    (三)专项监督抽查。每年组织开展1次覆盖率为30%的全市放射诊疗专项抽查。

、监督检查程序

   (一)卫生执法监督所分析已有的材料,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二)卫生执法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被检查单位负责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对必须改进的,提出明确的监督指导意见。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了规范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生产,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二)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四)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五)是否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六)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巡查:由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监督局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

   (二)监测抽样: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监督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对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监督检查措施及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责令改正。

   (二)对调查确认存在一般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或吊销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的处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十九)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区(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山东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规定(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卫生行政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委领导批准。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卫生执法监督所草拟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经委领导审核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次月5日前将备案报告报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科及聊城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对轻微违反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委卫生执法监督所、综合监督科。

    2.审核。由卫生执法监督所、综合监督科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审批。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指定立案日期及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调查终结。

    (四)案件合议阶段

    案件终结调查后,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局、综合监督科负责组织合议,合议人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应当制作合议记录。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卫生计生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五)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根据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六)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批准。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七)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八)执行

    (九)结案

   四、考核办法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科、卫生执法监督所将执法案件查处列入法制稽查内容,对一般程序以上的案件开展一案一评,并对稽查评议结果处理如下:

   (一)主办监督与案卷评议成绩计入公务员每月考核工作实绩;

   (二)每季度将中发现的案卷质量问题进行稽查通报;

   (三)将案卷稽查评议工作成绩计入科室年度考核成绩;

   对稽查中发现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卫生计生系统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七)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暗访等方式实施监督。

抽查根据检查内容,一般至少抽取1-2个区(市)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阅卷、随机抽查和量化赋分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因行政执法人员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在全市开展的综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卫生计生委应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对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在全系统内通报。


 供稿:来源: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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