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五)
(二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山东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贯彻实施省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抓好《山东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贯彻落实,在实施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实行裁量公开制度,量罚办法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开。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例指导等制度。
监督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工作落实。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辖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通过执法监督、教育培训、案卷评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活动监督检查,维护医疗市场秩序,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重点医疗机构,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依法管理情况;
3.医疗机构药品依法管理情况;
4.母婴保健服务管理情况;
5.医疗技术依法临床应用情况;
6.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情况;
7.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8.病历、处方管理情况;
9.发布医疗广告情况。
(二)对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落实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制定并落实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计划情况;
3.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4.开展专项整治情况;
5.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情况;
6.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全程记录制度,对监督检查情况下达监督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期限。
(二)督导检查。对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实行监督检查与暗访、突击检查相结合,注重检查具体单位,注重访谈基层干部和群众,切实发现具体问题,总结监管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三)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制定专项整治计划方案,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总结。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常规检查。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活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较重和较多环节重点监督检查。
(二)开展暗访和突击检查。充分发挥暗访和突击检查作用,除特殊检查外,一般监督检查必须开展暗访,力求发现实际问题。
(三)联合其他部门检查。与公安、药监、工商等部门协作,发现违法问题及时沟通和移交。
(四)聘请专家检查。涉及医疗技术环节,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协查,发挥各行业学会、协会的技术指导作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暗访、夜查或突击检查。
对被查地区、被查单位进行暗访、夜查或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医疗秩序、执业现状、执业人员资质、门急诊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医护人员服务情况等。
(二)监督执法检查。
1.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向被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说明来意、检查目的。
2.在被查地区、被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按照分工安排、标准规范等进行现场检查(问卷调查)。
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知情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4.对违法行为采集证据(书证、物证、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5.对需要改进的事项或需限期改进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和执法建议书。
6.现场检查情况汇总、核查。对暗访、现场检查、调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并与被查地区、被查单位进行沟通核实,并进行反馈。
(三)整改稽查。
在限定整改期限完结时,对被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或委托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核,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通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由我委直接立案调查;对一般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由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不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属于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和检察机关;对管理混乱的地方和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十三)医疗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有关管理办法实施情况。
(二)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行情况,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执行情况。
(四)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督导检查:由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抽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项检查。
(三)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地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并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
(三)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