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卫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发〔2019〕23号),建设高素质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省组织开展卫生管理研究职称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我省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价。
二、层级设置及评价方式
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增设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级,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实行全省统一考试方式,考试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副研究员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合格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在有效期内申报副研究员,评审通过后取得副研究员职称;研究员采取评审方式,评审通过后取得研究员职称。
三、评价标准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依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坚持德才兼备、改革创新、分类评价、破除“四唯”,制定《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取消。
四、评价组织
(一)省卫生健康委是卫生管理研究职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具体负责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职称考试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
(二)省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开展评审工作。
(三)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从医学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机构中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工作一线、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进入评审专家库。
(四)建立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严肃评审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五、衔接培养使用
推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相衔接,紧密结合卫生管理研究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加强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育培养质量,将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称申报和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卫生管理研究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增强职称制度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六、做好相关职称过渡、衔接工作
各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开展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过渡相关工作,做好与其他职称工作衔接。过渡时间截至2022年10月31日。过渡工作完成以后,按照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标准条件和要求开展职称评价工作。
(一)过渡范围
有关单位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现有职称过渡为同层级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过渡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积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过渡后符合卫生管理研究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以申报当年度职称考试或评审。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人员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则,不在过渡范围。
(二)过渡程序
1.单位审查、登记。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组织具备条件且有过渡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填写《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过渡登记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登记表》)。
2.个人确认。专业技术人员核对本人的《登记表》并签字确认。
3.审核备案。用人单位负责将本单位拟过渡人员及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汇总填写《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过渡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3),连同相关人员《登记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备案。其中,省直用人单位报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完成后,按程序将《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各市、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单位于11月5日前将本市、本部门(单位)的《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过渡人员情况一览表》交省卫生健康委存档备查。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卫生管理研究职称评价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抓好组织实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开展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指导各市和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职称过渡衔接,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各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本地本单位过渡工作方案,明确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细化步骤流程、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组织用人单位做好职称过渡衔接工作。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0531-51766205,51766200。
附件:
1.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过渡登记表(非省直)
2.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过渡登记表(省直)
3.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过渡人员情况一览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